蒲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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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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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3民初8580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蒲XX,男,漢族,住平度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負責人:崔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律師。
原告蒲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蒲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蒲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618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自己的魯B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三者險,并不計免賠。2019年4月10日,原告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魯B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保險金額256520元、三者險保險金額2000000元并不計免賠,本案系單方事故,在審核無免賠事由的情形下,同意賠付原告的合理損失,施救費和評估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原告蒲XX購買任志豪魯BXXXXX奔馳跑車一輛。2018年12月29日,原告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5652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0元,均不計免賠。2019年4月10日,原告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道路護欄損壞,經(jīng)平度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支出施救費590元,鑒定費10400元。
關(guān)于車輛損失。原告提交山東金信價格事務(wù)所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證明車輛損失為208000元,被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重新鑒定車輛損失為168280元。被告對報告中右前大燈、副氣囊、發(fā)動機電腦、氣囊電腦的損失數(shù)額提出異議,并提交現(xiàn)場勘查照片證明上述四個配件沒有損壞,即使存在輕微損壞也是可以修復的,無需更換。鑒定人員出庭證稱,拆檢照片顯示發(fā)動機電腦插口斷裂變形,右大燈局部有刮擦痕跡,后部斷裂,氣囊電腦已彈開,上述三項均無法修復或修復存在安全隱患,故應(yīng)更換。副氣囊在拆檢照片中沒有出現(xiàn)應(yīng)予扣除該項費用3000元。本院認為,被告提交證據(jù)不能證明上述配件的損壞情況,不足以推翻鑒定結(jié)論,除鑒定機構(gòu)不能提交鑒定依據(jù)的副氣囊外,對鑒定結(jié)論中其它部分車輛損失本院予以確認。即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165280元(168280-3000)。
關(guān)于第三者損失。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予認可,但無足以反駁的證據(jù),故對原告主張的第三者損失7216.4元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yīng)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施救費系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yīng)由保險人承擔。原告支出的評估費10400元,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費用,被告應(yīng)當合理負擔,本院認為被告以按重新評估值165280元與原評估值208000元的比例79%賠償8216元為宜。綜上,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蒲XX保險金181302.4元(165280+7216.4+590+8216);
二、駁回原告蒲XX的其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693元,減半收取2346.5元,重新鑒定費10000元,合計1234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雪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張 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