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X甲、仲X乙等與郯城廣達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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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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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07民初87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仲X甲,男,漢族,居民,住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
原告:仲X乙,男,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
原告:陳XX,女,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贛榆區(qū)。
原告仲X甲、陳XX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仲X乙,男,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
被告:郯城廣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2MAXXXTE465.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jīng)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706056XXXX。
負責人:王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仲X甲、仲X乙、陳XX訴被告郯城廣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戴雷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仲X乙并作為原告仲X甲、陳XX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時將王鉦湘列為本案被告,后在訴訟中撤回對王鉦湘的起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仲X甲、仲X乙、陳XX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三原告因近親屬仲某先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122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9年5月3日,案外人王鉦湘駕駛魯Q×××××/魯Q×××××號重型半掛貨車沿40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城西鎮(zhèn)黃莊附近時,與騎二輪電動自行車同方向行駛的受害人仲某先相撞,造成仲某先倒地重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失,事故發(fā)生后王鉦湘棄車逃逸。公安機關認定王鉦湘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仲某先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廣某公司未做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交強險屬實,本次事故中涉案車輛駕駛員王鉦湘存在準駕車型不符、無證駕駛的情形,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廣某公司已向答辯人出具放棄聲明,并注銷了報案記錄,原告方的損失應由廣某公司進行賠償,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答辯人不承擔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
本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認定如下:受害人仲某先戶籍所在地為連云港市海州區(qū)。2019年3月5日14時54分許,王鉦湘持B2證駕駛魯Q×××××/魯Q×××××號重型半掛貨車沿40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受害人仲某先騎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時發(fā)生碰撞,造成仲某先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失,發(fā)生事故后王鉦湘棄車逃逸。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調查作出第32072112019000010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鉦湘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超速行駛,操作不當發(fā)生事故后逃逸,王鉦湘的違法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大,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仲某先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分道同行,未確保安全,仲某先的違法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鉦湘對該認定結論不服,向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復核。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19年8月7日作出連公交復字結論[2019]第000122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維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207211201900001064號。魯Q×××××/魯Q×××××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系被告廣某公司,魯Q×××××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受害人仲偉先在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醫(yī)院搶救期間共支出醫(yī)療費15923.18元,其中14240.86元原告方已通過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完畢。
另查明,原告仲X甲、仲X乙、陳XX分別系仲某先的長子、次子、母親,陳XX某仲某先、仲某平、仲某玉、仲某聰、仲某鳳五個子女。2019年11月29日,王鉦湘與原告仲X乙、仲X甲、陳XX、案外人徐某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1、王鉦湘向仲X乙、仲X甲、陳XX、徐某賠償?shù)狼福?、除交強險外,王鉦湘一次性賠償仲X乙、仲X甲、陳XX、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482000元;3、陳XX、仲X甲、仲X乙、徐某對王鉦湘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王鉦湘的其他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三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是否成立;2、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被告舉證、質證和庭審調查、庭審辯論情況,本院對以上爭議焦點認定如下:1、關于三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是否成立的問題。三原告主張因事故造成車輛損失2000元,但未舉證證明,故對三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2、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王鉦湘證駕不符,且被告廣某公司已向保險公司出具放棄聲明,故其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雖王鉦湘在事故中存在證駕不符情形,但被告某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三原告因仲某先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屬于法定的保險人向交通事故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強制性保險,被告廣某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放棄聲明的行為,因無證據(jù)證明原告方明確認可并接受該放棄聲明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對原告方的約束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仍負有賠償原告方因受害人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交強險限額內損失的法律責任。
結合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三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因近親屬仲某先交通事故死亡的交強險范圍內的損失經(jīng)本院審核共計111682.32元(醫(yī)療費1682.32元+110000元),因事故車輛魯Q×××××號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三原告該111682.32元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廣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綜上,對原告仲X甲、仲X乙、陳XX訴訟請求中依法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仲X甲、仲X乙、陳XX因受害人仲偉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11682.32元。
二、駁回原告仲X甲、仲X乙、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0元,減半收取505元,由被告郯城廣達物流有限公司承擔(三原告已預交,被告郯城廣達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10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營業(yè)部,帳號:10×××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戴 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管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