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與楊XX、高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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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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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5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
負責人:董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戶籍地址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現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呂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上訴人、王XX因與被上訴人楊XX、高XX、呂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48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系正常行駛,不應承擔30%的事故責任;2.被上訴人楊XX的各項損失認定過高;3.被上訴人楊XX自愿乘坐上訴人的車輛,應當自己承擔損失后果。二審過程中,王XX撤回第2條上訴理由。
楊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92383.9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8日22時許,被告高XX駕駛×××/×××號半掛汽車沿102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莊戶村路段時,撞前方順行被告王XX駕駛的×××號三輪汽車,致被告王XX及三輪汽車乘員,即原告楊XX受傷,三輪汽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經現場勘查,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玉公交認字【2017】第02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義剛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X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楊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楊XX被先后送往玉田縣醫(yī)院、唐山工人醫(yī)院、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yī)院治療,其傷情被主要診斷為左股骨干骨折。原告楊XX實際住院治療67日,合計開支醫(yī)療費99440.45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賠償1萬元)。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委托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對原告楊XX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原告楊XX開支鑒定費1600元。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于2019年5月23日對原告楊XX的申請事項進行鑒定,并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唐華【2019】臨鑒字第0973號鑒定意見書,原告楊XX被鑒定為八級傷殘,誤工期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護理期120日,營養(yǎng)期90日。原告楊XX受傷前系唐山市豐潤區(qū)鑫東方軋鋼廠工人,月平均工資3500元。原告楊XX與其妻簡漢秀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長子楊建強長女楊欣宜原告楊XX與其長子楊建強、長女楊欣宜均是農村居民。被告呂XX系×××/×××號半掛汽車車主,其為×××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及其子女的身份證、戶口頁復印件,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保單,原告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出院證、醫(yī)療費票據,鑒定書、鑒定費票據及原告的誤工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高XX、王XX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駕駛各自車輛,致原告楊XX受傷,三輪汽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隊認定被告高X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X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楊XX無責任,該院對該事故認定結果予以確認。原告楊XX開支醫(yī)療費99440.45元、鑒定費1600元。原告楊XX合計住院治療67日,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680元(40元/日*67日)。經鑒定,原告楊XX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原告楊XX是農村居民,河北省2018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14031元,其殘疾賠償金為84186元(14031元/年*20年*30%)。原告楊XX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其精神受到一定損害,該院對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予以支持。原告楊XX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原告楊XX自2017年5月8日受傷住院,至其2019年5月23日鑒定的前一日2019年5月22日,原告楊XX的誤工期為716日。原告楊XX的誤工費為83533.33元(3500元/月/30日*716日),該院對原告楊XX主張的誤工費86916.67元中超出83533.33元的部分,不予支持。河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日平均工資為109.44元。經鑒定,原告楊XX的護理期為120日。原告楊XX的護理費為13132.8元(109.44元/日*120日)。經鑒定,原告楊XX的營養(yǎng)期為90日,其營養(yǎng)費為3600元(40元/日*90日)。需要楊XX扶養(yǎng)的被扶養(yǎng)人有其長子楊建強、長女楊欣宜。楊建強、楊欣宜的扶養(yǎng)人還有其母簡漢秀,原告楊XX負擔50%。楊建強楊欣宜原告楊XX2019年6月20日被鑒定出八級傷殘時,楊建強年滿11周歲,其需要被扶養(yǎng)的年限為7年;楊欣宜年滿4周歲,其需要被扶養(yǎng)的年限為14年。楊建強、楊欣宜均是農村居民,河北省2018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為11383年。楊建強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1952.15元(11383元/年*30%*7年/2),楊欣宜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3904.3元(11383元/年*30%*14年/2),二人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為35856.45元。交通費是患者住院、出院、轉院及鑒定必然產生的費用,但原告楊XX要求交通費3000元數額過高,該院酌定支持1500元。綜上,原告楊XX合理的交通事故損失有:醫(yī)療費99440.45元、鑒定費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80、殘疾賠償金120042.45元(包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5856.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誤工費83533.33元、護理費13132.8元、營養(yǎng)費3600元、交通費1500元,合計340529.03元。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先行賠付原告楊XX醫(yī)療費1萬元,故該公司應在×××號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項下,再賠償原告楊XX交通事故損失11萬元。原告楊XX剩余合理的交通事故損失220529.03元,因被告王義剛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X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楊XX無責任,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號車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70%,即154370.32元;被告王XX賠償30%,即66158.7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各項交通事故損失合計264370.32元;二、限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各項交通事故損失合計66158.71元;三、駁回原告楊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1元,被告高XX負擔966元,被告王XX負擔41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相同。另查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雙方當事人和解為由撤回上訴,且未繳納案件受理費。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XX雖主張不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因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故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申請撤回上訴,且未繳納案件受理費,應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王XX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本案按某保險公司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462元,由上訴人王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寶聚
審判員夏春青
審判員朱 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劉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