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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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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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10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負責人:陳X,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男,河北李X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男,漢族,農(nóng)民,住灤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女,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甲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12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是由其單方公估委托,公估過程未通知上訴人參與,無維修發(fā)票等證據(jù)佐證。
李X甲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1855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25日30分許,李紀坤駕駛×××/×××號牽引式貨車行駛至××縣北處與前方同向行駛齊愛林駕駛的×××重型自卸車追尾相撞,之后×××重型自卸車翻入路溝,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jīng)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紀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齊愛林無事故責任。2018年3月22日,經(jīng)程艮梅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灤縣分公司對×××號車的損失進行了公估,認定×××號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為76500元,并產(chǎn)生公估費2300元,施救費2000元,以上共計80800元。2018年3月7日,經(jīng)劉偉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灤縣分公司對三者車輛×××車損進行了公估,認定車輛損失為130850元,并產(chǎn)生公估費3900元,施救費3000元,三者損失共計137750元?!痢痢撂栜嚨能囕v登記人為程艮梅,2018年2月12日程艮梅將該車賣給原告李X甲,李廣橋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96741.12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2018年2月11日,經(jīng)李廣橋申請,某保險公司將被保險人由李廣橋變更為程艮梅,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程艮梅同意將理賠款直接賠與原告李X甲?!痢痢撂栔匦妥孕敦涇嚨能囕v登記人為劉偉,2018年4月11日,經(jīng)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手,原告李X甲賠償劉偉經(jīng)濟損失137750元。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李X甲向本院提交了×××號車的78000元的配件和維修費發(fā)票及配件清單、打款憑證等證據(jù)。提交了×××號重型自卸貨車的119250元的配件和維修費發(fā)票及配件清單、打款憑證等證據(jù)。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認真履行保險合同所確定的義務。原告李X甲向本院提交了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方提交車輛行駛證、司機駕駛證等證明車輛合法行駛、司機合法駕駛,被告方未提出異議,對此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X甲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對原告李X甲因此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相應的保險險種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原告李X甲向本院提交了×××號車車損公估報告書、公估費、施救費發(fā)票、修理費票據(jù)及工時、配件清單等證據(jù)及×××號車車損公估報告書、公估費、施救費發(fā)票、修理費票據(jù)及工時、配件清單等證據(jù),證實此次事故中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數(shù)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程序不合法且數(shù)額過高我司不認可。因該車損系具有資質(zhì)的保險公估公司進行的公估,公估人員具有相應資質(zhì),被告雖不認可,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支持,對原告提交的車損公估報告書本院予以采信,認定×××號車車輛損失為76500元,對×××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因原告提交了119250元的配件和維修費發(fā)票及配件清單、打款憑證等證據(jù),本院認定×××號車輛損失為119250元。原告方訴請×××號車公估費2300元,施救費2000元,×××號車公估費3900元,施救費3000元,并提交了票據(jù)證實其主張。被告辯稱公估費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施救費過高,請法庭核實里程酌情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惫蕾M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中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依法予以賠償。因原告及三者車輛在事故中受損,根據(jù)本次事故的施救距離及相關救援服務行業(yè)施救費標準,本院酌定×××號車施救費為1100元,三者車輛×××號車施救費1600元。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的×××號車總損失包括:車輛損失76500元、公估費2300元、施救費1100元,以上共計79900元?!痢痢撂栜嚳倱p失包括:車輛損失119250元、公估費3900元、施救費1600元,以上共計124750元。因原告李X甲已于2018年4月11日經(jīng)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手賠償劉偉經(jīng)濟損失137750元,故對三者劉偉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原告李X甲,對原告李X甲多賠付給三者劉偉的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上述數(shù)額未超出原告所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被告應予賠付。遂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李X甲保險理賠款79900元。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李X甲已賠償三者劉偉各項損失2000元。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李X甲已賠償三者劉偉各項損失122750元。四、駁回原告李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綜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X甲人民幣204650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89元,由原告李X甲負擔14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43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是由其單方公估委托,公估過程未通知上訴人參與,無維修發(fā)票等證據(jù)佐證,但在一審中上訴人沒有對被上訴人提交的公估提出反證或申請重新鑒定,且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修理發(fā)票、修車明細等證據(jù)對事故車輛損失予佐證。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7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任素霞
審判員鄒輝平
審判員李貴志
二0二0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