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甲、袁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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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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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1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遵化市-10號。
負責人:鄭XX,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乙,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女,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湖北省荊門市。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XX,男,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溫XX,男,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X,男,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吳XX、袁XX、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41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不符金額11940元。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原告的醫(yī)藥費并未按照醫(yī)保中心相關審核規(guī)定剔除不低于10%非醫(yī)保用藥不合理,原告應剔除非醫(yī)保用藥90元。2、一審法院對原告鑒定費、訴訟費由我司賠付不合理。上訴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過高并不合理,我司認可9000元。
劉X甲答辯稱,上訴人上訴既無事實依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1、上訴人主張?zhí)蕹坏陀?0%非醫(yī)保用藥,一方面是上訴人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須證明其本身已盡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另一方面,該條款其實是免除上訴人的責任,是無效的。2、被上訴人為了客觀評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損害,支付鑒定費1600元,屬于第六十四條中規(guī)定的必要合理費用,應予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與劉X甲無關。3、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劉X甲多處受傷,分別被評為八級、九級、十級傷殘,按40%計算傷殘賠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當。
吳XX、袁XX、溫XX未答辯。
劉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1375.35元;二、本案所需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26日14時許,被告溫XX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112線遵化市新店子鎮(zhèn)君子口村北時,與由北向南被告吳XX駕駛×××小型轎車載乘原告劉X甲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等人受傷。2019年1月18日,該事故經(jīng)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溫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吳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X甲無責任。被告溫XX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2019年4月4日,原告就已開支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復印費損失先行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就此作出(2019)冀0281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原告損失為:醫(yī)療費21750.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20元、復印費65元,合計22935.83元。并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4655.08元(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額內(nèi)20935.83元的70%,合計14655.08元)。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原、被告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產(chǎn)生爭議。1、醫(yī)療費。本院認定:900元。理由:依據(jù)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依法核算,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yī)院的門診預交款收據(jù)并非正式醫(yī)療費票據(jù),相應費用不予支持。2、誤工費。本院認定:16416.58元(39947÷365×150)。理由: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誤工費按河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每年39947元)并按鑒定誤工日期(150天)計算。3、護理費。本院認定:6566.63元(39947÷365×60)。理由:按河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每年39947元)并按鑒定護理日期(60天)計算。4、營養(yǎng)費。本院認定:2400元。理由: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每天40元)并按鑒定營養(yǎng)日期(60天)計算。5、殘疾賠償金。本院認定:107841.6元(14978×20×36%)。理由:原告?zhèn)?jīng)評定為八級、九級、十級傷殘各一處,殘疾賠償系數(shù)按36%計算,原告居,其2018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河北省2018年農(nóng)村農(nóng)民人均純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按湖北省2018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每年14978元)計算。6、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認定:18000元。理由:依據(jù)原告?zhèn)麣埖燃壖捌鋵κ鹿拾l(fā)生無責任,依法酌定。7、交通費。本院認定:1000元。理由:依據(jù)原告?zhèn)榧白≡?、出院、作鑒定的事實,依法酌定。8、住宿費。本院認定:不予支持。理由:原告未能陳述住宿費的開支事由,且住宿費票據(jù)記載的時間與原告住院、出院、作鑒定、檢查時間均不相符。9、鑒定費。本院認定:1600元。理由:系原告為查明傷情、確認損失所開支的費用,且原告提交了相應票據(jù),依法認定。綜上。本院確認原告損失為:醫(yī)療費900元、誤工費16416.58元、護理費6566.63元、營養(yǎng)費2400元、殘疾賠償金10784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600元,合計154724.81元。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于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損害,起訴要求賠償,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原告與被告吳XX之間與原告與被告溫XX、袁XX、某保險公司之間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就原告與被告吳XX之間的法律關系本案中不一并作出處理,原告宜另行解決。因×××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交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且本次事故致原告在內(nèi)的五人受傷,故交強險賠償應在五名傷者中予以分配。另因原告先行開支的醫(yī)療費已在交強險醫(yī)療項下賠償2000元,故本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損失22000元,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132724.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被告溫XX所負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牛羊只70%,計92907.37元。以上合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甲經(jīng)濟損失114907.37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甲損失114907.37元。二、駁回原告劉X甲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2928元,減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劉X甲負擔21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5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扣除非醫(yī)保用藥未提交充分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訴訟費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一審法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貴志
審判員任素霞
審判員鄒輝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