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與被與張XX、黃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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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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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玉田縣。
負責人:許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郁XX,河北騰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唐山市玉田縣。
原審被告:黃X,男,漢族,住唐山市玉田縣。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負責人:何XX,系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與被
上訴人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38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郁XX及被上訴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fā)還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不認可,認為系被上訴人張XX單方委托且數(shù)額過高
被上訴人答辯要求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21667元。
原審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18時,丁志臣駕駛登記在張XX名下的車牌號為×××號小型載客汽車,在無終大街獅子橋與黃X駕駛的登記在其名下的×××號小型載客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此次事故經(jīng)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丁志臣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黃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黃X為×××號車輛在富德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玉田支公司投保了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關(guān)于張XX的損失情況,2019年7月4日河北創(chuàng)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鑒定:×××號車輛全損,車輛評估基準日實際價值37677元,回收殘值為4521元,扣除殘值后車輛損失價格為33156元。本次鑒定開支公估費1657元。
原審法院認為,黃X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yīng)視其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丁志臣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黃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認定并無不妥,予以采信。黃X的行為侵犯了張XX的合法權(quán)益,應(yīng)對合理損失承擔相應(yīng)民事賠償責任。因黃X駕駛的機動車在富德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玉田支公司投保了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張XX的車輛損失由富德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余下的損失(33156元-2000元)即31156元由人保財險玉田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按照50%的責任予以賠償,應(yīng)為15578元。評估費1657元是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yīng)由人保財險玉田支公司負擔。人保財險玉田支公司主張收回車輛殘損部分,張XX亦同意給付,故人保財險玉田支公司應(yīng)給付張XX車輛殘值4521元,×××號車輛殘存部分歸人保財險玉田支公司所有。張XX主張拆解費2000元,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張XX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三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遂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各項損失共計2175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付清;三、原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將×××號車輛殘存部分交付給被告乙保險公司;四、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27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相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張XX受損車輛系單方委托公估數(shù)額過高不予賠償。被上訴人張XX的公估報告系由有公估資質(zhì)的公估部門所出具,且程序合法,被上訴人雖不認可,但無相反的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4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夏春青
審判員賈慧賢
審判員杜 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郭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