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唐山市豐南區(qū)宏億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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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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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黎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宏億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唐山市豐南區(qū)唐坊鎮(zhèn)法律服務所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唐山市豐南區(qū)宏億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27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新審理。2.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僅憑公估報告認定被上訴人的車損系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提供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主張車損,提交的維修發(fā)票系開庭當天出具,發(fā)票數額及維修項目與法院委托鑒定時復勘車輛的情況出入較大。二、一審判決認定施救費數額過高。一審判決僅憑施救費發(fā)票判令上訴人賠償施救費金額,但未查明具體施救項目及里程,且發(fā)票金額明顯高于省物價廳規(guī)定的施救費標準。
唐山市豐南區(qū)宏億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我方的車損是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公估報告書中有具體的車輛維修項目,維修金額我方提交了發(fā)票。施救費是實際發(fā)生的損失,不存在過高的問題。我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唐山市豐南區(qū)宏億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8515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業(yè)務,系×××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重型罐式半掛車的所有權人。原告為上述車輛在被告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其中,車牌號為×××的商業(yè)險保單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06000元(不計免賠),保單中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車牌號為×××的商業(yè)險保單中,特種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55000元(不計免賠),保單中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5日23時45分許,趙金爽駕駛×××、冀B63S1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唐海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唐海線(13公里)與唐爽路口北,與路標指示牌立柱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物受損,趙金爽、王樹平受傷。該交通事故經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2071201800006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金爽負全部責任,王樹平無責,唐山市唐曹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無責任。2019年2月19日,原告自行委托河北澤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公估結果主車×××估損金額為230140元,掛車冀B63S1估損金額為41075元,花費公估費8136元。原告提交了修理、購買配件發(fā)票、維修清單及銀行付款回單等,證實受損車輛已經維修,共花費維修費用271215元。另,原告花費車輛施救費用5800元。被告對原告單方委托的評估結論及維修票據均不予認可,并申請對受損車輛的損失數額進行鑒定。經原、被告認可,本院依法委托河北保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本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公估報告書,確定×××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173295元,×××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14510元,合計損失金額187805元。原告對此公估報告無異議。被告認為此公估報告缺乏客觀真實,與車輛的實際維修不符。另查,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了證明,證實其同意由原告就此次事故向被告進行理賠,產生的車損賠償款由原告支取。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事故過程及事故責任已經公安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對此,本院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在被告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于保險責任期間內,并符合理賠條件,受益人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亦同意由原告向被告進行理賠,故對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被告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車輛損失的數額,訴訟中經雙方認可,本院依法委托河北保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對公估結論原告無異議,被告雖對結論不予認可,但并無充足證據推翻該報告結果,故本院對該公估報告書予以確認,認定原告車輛損失數額為187805元。車輛施救費5800元,是事故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起訴前產生的評估費用,因系其單方委托所產生,且被告不予認可,故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87805元,并賠償原告施救費損失58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77元,減半收取2788.5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唐山市豐南區(qū)宏億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事故車輛的損失系法院委托的有資質的河北保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確定的,且被上訴人提交了車輛維修發(fā)票及購買配件發(fā)票,可以證實其車輛損失情況,一審法院據此判決上訴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的損失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涉案車輛損失過高且不認可該公估報告的結論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予以證明,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系被上訴人為減少標的物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韓美榮
審判員趙君優(yōu)
審判員孫申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葛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