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白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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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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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1民終3991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寧夏寧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寧夏寧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X,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2019)寧0106民初8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并聽取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意見,對案件事實及證據進行核對,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即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理賠款、保費及違約金暫計137699.31元;2.本案的律師費用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代償事實清楚。上訴人提供的《代償債務確認書》已經確定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向被保險人償付的事實,雙方均為金融機構,足以采信;上訴人可提供付款憑證補強該證據,只是限于時間,未能及時提供;二、《代償債務通知書》是否向被告發(fā)出、被告是否收到、被告是否知道該理賠事實不影響原告權利。首先,中國農業(yè)銀行金鳳支行借款合同特別約定:“以編號為XX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與本合同相關聯(lián),債權催收通知和訴訟文書可送達至借款人和擔保人本人現(xiàn)居住地或其親屬現(xiàn)居住地”。該約定由被上訴人特別簽字確認,中國農業(yè)銀行金鳳支行已經將《代償債務通知書》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地址向被上訴人發(fā)出;其次,理賠前,中國農業(yè)銀行金鳳支行實現(xiàn)債權的方式是從借款人在其銀行設立的賬戶中扣除。中國農業(yè)銀行金鳳支行將其對借款人的債權讓與給上訴人后,被上訴人實際既沒有向銀行還款,也沒有向上訴人還款,其權利沒有受損,銀行沒有因被上訴人還款構成不當得利;再次,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出具了《理賠后相關費用扣取授權委托書》,授權上訴人理賠后從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寧夏分行開立的XX個人賬戶中劃扣應付款。事實上,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向銀行理賠后于2017年6月19日、2017年8月5日分別還款1000元。所以,被上訴人只要按約定將相應款項存入還款賬戶或正常還款即可避免不利后果,至于理賠時間、理賠后保費及違約金的問題,雙方在保險單中約定是非常明確的,被上訴人是否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并不影響其實體權利。綜上,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白X未在本院指定時間到庭接受詢問,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共計人民幣78111.86元(包括本金76519.9元、利息1439.04元、罰息152.9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4536.7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依照合同約定,以全部尚欠款項為基數,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化24%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55050.74元(違約金暫計算至2019年6月10日,實際主張至全部欠款清償之日);以上共計137699.31元;4.本案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5年3月9日,被告在原告處填寫《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次日,被告在《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投保人處簽名,每月保費率1.5%,每月按時交納,每月保險費1800元,保證保險金額142680元。同年同月12日,被告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金鳳支行出具《代扣保費授權委托書》,約定,本人已于2015年3月12日與貴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為保證借款合同項下貸款的歸還,本人向某保險公司寧夏公司投保了保證保險。本人現(xiàn)委托貴行在貸款每月還款當日從本人在貴行開立的個人賬戶將保單項下的保險費1800元劃至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賬戶。如本人賬戶余額不足導致應繳保費未能全額扣劃或扣劃失敗,貴行可在本人賬戶月大于0時自動補充扣劃。同日,被告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金鳳支行(以下簡稱金鳳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金鳳支行借款12萬元,借款期限36個月,實際借款期限和具體起止日期以借款憑證為準;執(zhí)行利率以借款發(fā)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40%;每1個月為一個周期還款,還款日為借款發(fā)放日對應日。合同簽訂當日,金鳳支行向被告發(fā)放貸款12萬元。合同簽訂后,金鳳支行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12萬元。2016年11月22日,金鳳支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貴公司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代償款78111.86元已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本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以解決上述保險項下的全部索賠。金鳳支行出具《代償債務通知書》,內容為“白X,您于2015年3月12日與我行簽訂的《個人擔保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于2016年8月31日已逾期達80天?,F(xiàn)已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在2016年8月31日代為清償,共償還貸款本息78111.86元、貸款本金76519.9元、貸款利息1439.04元、逾期罰息152.92元;依《某保險公司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單》約定:您將需向某保險公司償還其對我行代償的上述款項?!痹摗洞鷥攤鶆胀ㄖ獣肺春炇鹁唧w日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僅向本院提交《代償債務確認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理賠款實際支付,如轉賬憑證。在本院釋明后要求原告提交,原告未提交?!洞鷥攤鶆胀ㄖ獣肥欠裣虮桓姘l(fā)出,被告是否收到,被告是否知曉該理賠事實,是否實際理賠,原告均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綜上所述,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對原告所舉證據和主張的事實進行質證和抗辯的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27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上訴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金鳳支行客戶信息表、交易流水、手機銀行轉款憑證各一份,證明:上訴人通過XX的賬戶代被上訴人向被保險人農業(yè)銀行金鳳支行還款78111.86元的事實。
證據二、《代扣保費授權委托書》、《理賠后相關費用扣取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被告白X授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其賬戶扣除保費以及授權上訴人在理賠后從其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賬號為XXX的賬戶中扣除應付全部款項。
經審查,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一能夠與其一審提交證據相互印證,證明其代白X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二某保險公司已在一審提交,并非二審新證據,本院不予認證。
二審查明,白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處載明“3.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須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4.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guī)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5.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X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蓖侗嗡降摹镀桨矀€人貸款保證保險(B款)條款》第四條載明,投保人未能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達到保險單約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險人對投保人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
另查明,白X自2016年6月起,未足額向某保險公司支付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8月31日某保險公司代償之日的保費,已付保費3.29元。2016年8月31日,某保險公司代白X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鳳支行償還貸款本息78111.86元,其中:貸款本金76519.9元、貸款利息1439.04元、逾期罰息152.92元。后白X又分別于2017年6月19日、2017年8月5日還款1000元,某保險公司將該款項以保費名義扣減,故白X共欠某保險公司保費4536.71元[(1800元X3個月+1800元X19天÷30天)-3.29元-2000元]。其余事實同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法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白X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合同約定,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須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故在某保險公司代白X清償借款后,白X應支付某保險公司理賠款項及未付保費。白X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理賠款及保費,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院對某保險公司要求白X支付理賠款78111.8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要求白X支付保費4536.71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因雙方保證保險合同約定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現(xiàn)平安財險主張按年利率24%計算,未超出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對平安財險要求白X以上述未付理賠款、保費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因其未明確金額,亦未舉證證實已實際發(fā)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因二審出現(xiàn)新證據,致使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發(fā)生變化,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能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2019)寧0106民初819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白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理賠款78111.86元及保費4536.71元,并以上述理賠款及保費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違約金;
三、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2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54元,均由被上訴人白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玲
審判員 倪新秀
審判員 程改煥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楊 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