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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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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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2民初14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徐XX,女,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1801119XXXX。
負責人:郭XX。
原告徐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57858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08時00分,原告徐XX駕駛自己所有的冀J×××××號小型客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青縣南環(huán)路文化大街交口處向北左轉(zhuǎn)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段慶華駕駛的津R×××××號輕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徐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段慶華無責任。原告所有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23205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09月30日00時起至2019年09月29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在向被告索要賠償時,雙方未達成一致,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03月15日08時00分,徐XX持C1證駕駛冀J×××××的小型客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青縣南環(huán)路文化大街交口處向北左轉(zhuǎn)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段慶華持B2證駕駛的津R×××××的輕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9224201900005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負全部責任,段慶華無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青縣人民法院委托,任丘市德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任丘德信鑒評(2019)損字第056號鑒定評估報告書,認定車輛損失為54858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鑒定費3000元。
同時查明,原告徐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冀J×××××號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3205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30日0時起至2019年9月29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jù)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yīng)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義務(wù)。原告徐XX為涉案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被告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承擔責任。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yīng)證據(jù)證實,應(yīng)當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被告應(yīng)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4858元、鑒定費3000元,以上共計5785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徐XX各項損失共計57858元,匯入原告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青縣石油支行戶名:徐XX賬號:62×××0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滄州北環(huán)支行,賬號:50×××85),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未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崔希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李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