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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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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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81民初34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膠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吳X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膠州潤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博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4MAXXXDXW1D1-1。
負責人:周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公司職工。
原告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經(jīng)濟損失7450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4日,朱寶柱駕駛吉D×××××號車行駛到事故地點與王龍駕駛的魯U×××××、魯U×××××車相撞,后魯U×××××、魯U×××××車又與高強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魯C×××××、魯C×××××號車相撞,至原告車損。經(jīng)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形成原因無法判斷。魯C×××××號車輛在被告投保商業(yè)險,為維護原告權益,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發(fā)生屬實,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原告應向第三方要求賠償,如果第三方不予賠償,我方賠償后取得相應的追償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膠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據(jù)二:魯C×××××、魯C×××××車輛行車證兩份;證據(jù)三:道路運輸證四份;證據(jù)四:魯C×××××商業(yè)保險單一份;證據(jù)五:魯C×××××、魯C×××××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一份;證據(jù)六:高強駕駛證一份;
證據(jù)七:山東新業(yè)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一份。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4日20時許,朱寶柱駕駛吉D×××××號車行駛至,在交叉路口與王龍駕駛的魯U×××××、魯U×××××車相撞后,魯U×××××、魯U×××××車又與高強駕駛的魯C×××××、魯C×××××號車相撞,至王龍受傷,三車部分損壞。
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淄博天煬物流有限公司為魯C×××××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17947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并支付保費20562.75元。
2018年3月20日原告吳XX與淄博天煬物流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車輛產(chǎn)權屬吳XX所有,車輛上戶登記不是產(chǎn)權登記和產(chǎn)權轉(zhuǎn)移。
2019年12月16日山東新業(yè)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魯C×××××號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74505元。
本院認為,原告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使各方權利,履行各方義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賠償?shù)膯栴}應按照“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賠付,即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nèi)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本案中涉案車輛魯C×××××號車的損失經(jīng)評估為74505元,被告應當按照該金額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對被告提出的應先向第三方申請賠償?shù)目罐q,因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基于合同關系要求被告賠付車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
綜上,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jīng)濟損失7450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吳XX保險賠償金74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63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83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昌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兆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