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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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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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2民初73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陽市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田XX,男,漢族,住萊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山東旌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萊陽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13566748XXXX。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職工。
原告田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理賠款15417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2日,王富濤駕駛汽車沿省道由南北行至發(fā)城欒家村南處,與前方順行的于鵬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事故,致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富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富濤將車輛及保險權益全部轉讓給原告,現因原告與被告就車輛損失協(xié)商未果,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評估價格過高,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2日,王富濤駕駛魯F×××××車車輛沿210省道由南北行至海陽發(fā)城鎮(zhèn)欒家村南處,與前方順行的于鵬駕駛的魯Y×××××貨車發(fā)生事故,致兩車損壞。經萊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富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富濤將車輛及保險權益全部轉讓給原告田XX,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嘉信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經評估:魯F×××××車輛的維修費用(扣除殘值)為133070元。原告為處理事故支出施救費1500元、拆檢費6600元、鑒定費1300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7日魯F×××××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172283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8月7日19時起至2020年8月7日24時止。
本院認為,魯F×××××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保險,損失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電子保單打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山東嘉信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內容明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車損評估價格過高的答辯意見,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其關于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的答辯意見,經查,鑒定費系原告為確定車輛維修費的合理支出,訴訟費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合理支出,故被告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其庭后關于申請鑒定人出庭的申請,經查,庭審中被告對該鑒定意見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僅提出評估價格過高,而山東嘉信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內容明確,故本院對其該項申請不予準許。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民事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田XX的損失1541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秀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祝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