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勝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陸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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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45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杭州勝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5679876XXXX。
法定代表人:韓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系公司員工。
被告:陸XX,男,漢族,住江蘇省張家港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9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842921XXXX。
法定代表人:蘇X。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浙江臨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杭州勝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眾公司)與被告陸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勝眾公司訴請判令:1、陸XX賠償修理費18000元、停運損失7000元(以500元/天的標準計算14天),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先行賠付義務;2、案件受理費由陸XX負擔。原告勝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陸XX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以下事實:2019年5月27日3時15分,陸XX駕駛浙A×××××號車輛在濱盛路西興路口與前方劉XX駕駛的勝眾公司所有的浙A×××××號車輛相追尾,造成兩車損壞、劉XX受傷的事故,經(jīng)事故認定,陸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勝眾公司因修理車輛支付修理費18000元。劉XX系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
另查明,陸XX駕駛的浙A×××××號小型轎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于某保險公司,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修理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陸XX因追尾前車勝眾公司的車輛受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賠償相應損失。某保險公司對修理費無異議并同意賠償,本院不持異議。對于停運損失,不屬商業(yè)險賠償范圍,應由責任人即陸XX賠償。本院根據(jù)車輛性質、實際維修天數(shù),結合杭州市出租車輛營運現(xiàn)狀,酌情確定停運損失為3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賠償原告杭州勝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車輛修理費18000元,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被告陸XX賠償原告杭州勝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停運損失3500元,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424元,減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杭州勝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44元,被告陸XX負擔168元。原告杭州勝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來本院退費;被告陸XX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沈一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