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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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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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24民初301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陰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王X,男,漢族,住平陰縣。
被告:牛XX,男,漢族,住山東省東平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672296XXXX
負責人:姜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該公司職工。
原告王X與被告牛XX、某保險公司(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XX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3151.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誤工費36498.62元、護理費8400元、殘疾賠償金7909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95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1430元、車輛損失475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1日20時35分許,被告牛XX駕駛魯AXXX87號小型客車,沿翠屏街由西向東行駛至翠屏街西段處時,遇王X駕駛蘇EXXX9N小型轎車在道路南側向西掉頭時,兩車相撞,致使王X受傷、車輛受損。后交警隊認定被告牛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現依法提起訴訟。
牛XX未提交答辯。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在法庭依法核實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責事由的情形下,同意依法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方不承擔訴訟費、送達費、保全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1日20時35分許,被告牛XX駕駛魯AXXX87號小型客車,沿翠屏街由西向東行駛至翠屏街西段處時,遇王X駕駛蘇EXXX9N小型轎車在道路南側向西掉頭時,兩車相撞,致使王X受傷、車輛受損。2019年9月17日,平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701241201900001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牛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原告王X受傷后被送至平陰縣人民醫(yī)院治療,2019年8月20日出院,住院9天,支付醫(yī)療費12921.96元。出院診斷為:左鎖骨骨折。
經原告王X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濟南秉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濟秉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550號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王X左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至評殘前一日;護理期限75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1人護理;營養(yǎng)期限90日;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用2860元。
另查明,被告牛XX持有C1駕駛證,系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及車主,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被告牛X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王X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X受傷,公安機關認定被告牛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牛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牛XX賠償。
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結合原告王X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分析如下:
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收費票據、診斷證明、住院病案、患者費用明細匯總等證據,能夠證實原告王X因本次交通事故實際支出的醫(yī)療費為12921.96元,本院予以確認。藥房取藥單及復印費非醫(yī)療費發(fā)票,不予支持。
誤工費。根據鑒定意見書,原告誤工期限139日,原告持有駕駛證及上崗證,事發(fā)前實際從事運輸業(yè),故原告誤工費可按照交通運輸行業(yè)年收入95843元計算,為36498元。
3.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一處,給其生產、生活帶來諸多不便,產生一定的精神損害,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
4.交通費。按照法律規(guī)定,交通費應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為實際必須發(fā)生的費用。本院綜合考慮原告王X的傷情及治療情況,酌定支持1000元。
5.鑒定費。原告因案件審理需要所支出的鑒定費系必要合理支出,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應該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未提交證據,不予支持。
6.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8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7909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9596元、車輛損失7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項費用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1220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36498元、護理費8400元、殘疾賠償金1350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9596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45237元。(醫(yī)療費2921.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車輛損失5500元+殘疾賠償金65592元+鑒定費2860)*50%
二、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王X承擔170元,被告牛XX承擔12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4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童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丁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