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XX與李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1323民初47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2-29
原告:韋XX,女,漢族,住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西峽縣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X甲,男,漢族,住西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670051XXXX(1-1)。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qū)。
負責人:張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韋XX訴被告李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建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被告李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9144.2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6日12時10分,李X甲駕駛豫R×××××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西峽縣××路與××路交叉口路段,與韋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造成韋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西峽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其現(xiàn)場進行勘察認定為:李X甲負該事故主要責任,韋XX負次要責任。李X甲駕駛的豫R×××××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韋XX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30113.2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50元/天×60天);3.營養(yǎng)費1800元(20元/天×90天);4.護理費9745.2元(108.28元/天×90天);5.誤工費20214元(112.3元/天×180);6.電動車損失955元;7.后期醫(yī)療費8000元;8.鑒定費19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共計應賠償69144.26元。
被告李X甲辯稱,本次交通事故和責任劃分無異議,原告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豫R×××××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6日12時10分,李X甲駕駛豫R×××××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西峽縣××路與××路交叉口路段,與韋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造成韋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西峽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其現(xiàn)場進行勘察認定為:李X甲負該事故主要責任,韋XX負次要責任。韋XX受傷后即被送往豫西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2019年4月17日出院,住院60天,花費醫(yī)療費29287.57元,門診費用825.64元。經(jīng)韋XX申請,西峽縣人民法院委托,南陽××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韋XX右下肢損傷不構成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韋XX后期解除骨折內(nèi)固定約需醫(yī)療費8000元,韋XX支付鑒定費1900元。
另查:豫R×××××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李X甲,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根據(jù)交警部門認定,李X甲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韋XX負次要責任,本院確認李X甲、韋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為8:2。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韋XX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承擔80%賠償責任。
原告韋XX所訴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原告主張住院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均有證據(jù)予以佐證,且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對原告韋XX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不予認可,在本院限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故對其異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均合法有據(jù),且計算方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全部支持。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付原告韋XX69144.26元。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29元,減半收取764元,由被告李X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訴程序告知書》的要求,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建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鴦鴦
書記員袁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