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鄭X甲、葉XX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浙0382民初869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樂清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樂清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82753043XXXX。
責任人:朱建東。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煒衡(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北京煒衡(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X甲,男,漢族,住樂清市。
被告:葉XX,女,漢族,住樂清市。
被告:林X,男,漢族,住樂清市。
被告:鄭X乙,男,漢族,住樂清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鄭X甲、葉XX、林X、鄭X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于2019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X甲、葉XX、林X、鄭X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本院在2019年11月12日裁定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于2020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候安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X甲、葉XX、林X、鄭X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鄭X甲、葉XX共同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為支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林X、鄭X乙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2019年11月12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依法判令被告鄭X甲、葉XX、鄭X乙共同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為支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林X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原告當庭將第二項訴訟請求明確為:依法判令被告林X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6年8月15日,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市支行作為貸款人,被告鄭X甲作為借款人,被告林X作為擔保人,簽訂了合同編號為33020120160123734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幣20萬元的可循環(huán)借款額度內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且到期日最遲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借款執(zhí)行固定利率,以借款發(fā)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30%確定。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裳h(huán)方式借款的擔保為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務最高余額為30萬元。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016年8月15日,被告葉XX向原告出具《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承諾對編號為33020120160123734的信用業(yè)務合同項下,借款人與原告實際所形成的債務(包括債務本金、利息或手續(xù)費、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以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合理費用)承擔共同還款連帶責任。
2016年8月15日,被告鄭X乙向原告出具《家庭成員債務確認書》,承諾對編號為33020120160123734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用于家庭生產經營,同意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br>為履行上述合同義務,被告鄭X甲于2016年11月4日向原告投保并簽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該保單載明:1、投保人為被告鄭X甲,被保險人為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市支行;2、賠償限額為200000元整,絕對免賠率50%;3、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本保險。同日,原告出具一份《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抄件)》,該保險單載明:當借款人欠息連續(xù)達3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后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貸款人(銀行)催收未果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貸款人(銀行)賠償;絕對免賠率為50%。
2016年8月15日,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市支行依約向被告鄭X甲發(fā)放貸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年利率為5.655%,逾期利率為8.4825%,還款方式為一次性還本,按月還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鄭X甲未依約還款。
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市支行支付100000元賠款后,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市支行將相應索賠權轉讓給原告。
另查明,被告鄭X甲與被告葉XX于2003年12月31日登記結婚,涉案債務發(fā)生于倆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X甲、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為支付的借款100000元,并利息損失(以100000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判決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轉付;
二、被告林X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其對包括上述債務在內的編號為33020120160123734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項下所有主債務以最高保證余額300000元為限,其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鄭X甲、葉XX追償;
三、被告鄭X乙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300元,均由被告鄭X甲、葉XX、林X、鄭X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蕓蕓
人民陪審員 黃寶珍
人民陪審員 張 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書 記員 張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