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呂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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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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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民初46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郭XX,男,漢族,住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西峽縣方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呂XX,男,漢族,住西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786204XXXX,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qū)。
負責人:張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X,北京達略(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郭XX訴被告呂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建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呂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9034.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9時10分,呂XX駕駛豫R×××××小型普通客車沿西峽縣××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西峽縣××大道協(xié)和醫(yī)院向東50米路段,在右轉彎過程中與沿世紀大道自西向東行駛郭XX駕駛的電動車碰撞,造成郭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峽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其現(xiàn)場進行勘察認定為:呂XX、郭X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呂XX駕駛的豫R×××××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郭XX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72166.5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800元(50元/天×176天);3.營養(yǎng)費1600元(20元/天×80天);4.護理費19490.4元(108.28元/天×90天×2人);5.誤工費20214元(112.3元/天×180天);6.傷殘賠償金64797.83元(31874.19元/年×20年×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兒子20989.15元/年×1年×10%/2);7.精神撫慰金5000元;8.車輛損失2000元;9.交通費100元;10.鑒定費19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內共計賠償原告郭XX159034.4元。
被告呂XX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和責任劃分無異議,原告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及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21日9時10分左右,呂XX駕駛豫R×××××小型普通客車沿西峽縣××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西峽縣××大道協(xié)和醫(yī)院向東50米路段,在右轉彎過程中與沿世紀大道自西向東行駛郭XX駕駛的電動車碰撞,造成郭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峽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其現(xiàn)場進行勘察認定為:呂XX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轉彎未確保安全,應負事故同等責任,郭XX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guī)定,應負該事故同等責任。郭XX受傷后即被送往豫西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2019年3月16日出院,住院176天,花費醫(yī)療費60166.57元。經郭XX申請,西峽縣人民法院委托,南陽××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郭XX因交通事故所致右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并右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后遺留右膝關節(jié)活動功能喪失程度構成十級傷殘;同日作出咨詢意見:郭XX右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內固定物取出術約需費用12000元左右,郭XX自損傷后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80日,郭XX支付鑒定費19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原告郭XX駕駛的電動車經南陽×××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原告郭XX支付維修費2000元。
另查:豫R×××××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呂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郭XX家庭關系:次子郭某某,生于2002年10月4日。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根據(jù)交警部門認定,呂XX、郭XX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本院確認呂XX、郭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為5:5。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郭XX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50%賠償責任。
原告郭XX所訴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原告主張住院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均有證據(jù)予以佐證,且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護理費,原告出具住院病歷長期醫(yī)囑單顯示,原告郭XX住院期間一直由兩人陪護護理,原告主張按照鑒定機構咨詢意見的護理期限計算兩人護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郭XX住院時間的合理性,被告提出異議,但在本院限定期限內未提交文證審查申請,也無證據(jù)證實原告住院期間存在掛床及過度治療現(xiàn)象,故對其異議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傷殘賠償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本院認為,該鑒定系原告訴前申請,法院委托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加大機構作出,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程序合法,結論并無不當,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院限定期限內也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故對其異議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電動車維修費,原告提交了維修單位維修清單及收據(jù),足以證實電動車維修費用的事實,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撫慰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十級傷殘,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埑潭?、事故責任,結合本地消費水平,原告郭XX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2500元?,F(xiàn)確認原告郭XX合理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72166.5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800(50元/天×176天);3.營養(yǎng)費1600元(20元/天×80天);4.護理費19490.4元(108.28元/天×90天×2人);5.誤工費20214元(112.3元/天×180天);6.傷殘賠償金64797.83元(31874.19元/年×20年×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兒子20989.15元/年×1年×10%/2);7.精神撫慰金2500元;8.車輛損失2000元;9.交通費100元;10.鑒定費1900元,共計193568.8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郭XX醫(yī)療費10000元,其他損失111002.23元,共計121002.23元;超出交強險部分72566.5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36283.3(72566.57×50%)元賠償責任,共計157285.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應再賠償原告147285.5元。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原告郭XX147285.5元。
二、駁回原告郭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80元,減半收取1740元,原告郭XX承擔140元,被告呂XX承擔1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訴程序告知書》的要求,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建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袁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