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張XX,強XX,陜西省漢中公路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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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7民終13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9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
負責人:陳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強XX,男,漢族,陜西省略陽縣人,住陜西省略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陜西省略陽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陜西省勉縣人,住陜西省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省漢中公路管XX。
住所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
現(xiàn)辦公地點: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
法定代表人:康X,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系其下屬單位略陽公路管理段職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強XX、張XX、陜西省漢中公路管XX(以下簡稱漢中公路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略陽縣人民法院(2019)陜0727民初7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1.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殘疾輔助器具費156.8元。
改判誤工費計算至定殘前一日(158天),標準按照每天80元計算為12640元。
3.改判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村標準11213元×20年×20%的標準計算為44852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缺乏法律論證,自由裁量權偏向于一審原告。
1.雖然一審法院認定殘疾輔助器具費156.8元,但從票據(jù)中無法看出確系被上訴人的必要合理支出,此票據(jù)并不能證明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關聯(lián)性。
2.誤工費按照100元的標準計算缺乏依據(jù),應當結合關于印發(f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及標準等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中的80元每天計算,誤工期依法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定殘以后屬于殘疾賠償金的賠付范疇。
3.被上訴人強XX所提交的證據(jù)存在諸多疑點,人民法院僅僅以上訴人未能提交相反證據(jù)為由,按照城鎮(zhèn)標準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強XX所提交的證據(jù)明顯與事實不符。
被上訴人強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張XX、漢中公路局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強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合計173286.22元,減去第一被告前期支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三被告實際還應當向原告支付163286.22元。
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張XX系漢中公路局職工,2018年12月5日15時許,張XX駕駛漢中公路局所有的陜F××××號輕型自卸貨車在工作途中由略陽縣金家河鎮(zhèn)向郭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309省道勉康線95㎞彎道處,張XX駕車超越前方強XX駕駛的陜Fl×××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過程中,遇對面方向來車,張XX駕車向右避讓時,貨車與強XX駕駛的陜Fl×××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刮擦,致摩托車摔倒,造成強XX受傷,摩托車受損。
強XX受傷后被送往略陽縣人民醫(yī)院暨略陽縣天津中醫(yī)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強XX住院治療19天后出院,花費醫(yī)療費10568.88元,其中張XX支付10000元,出院后強XX購買殘疾輔助器具支付156.8元,張XX向強XX支付摩托車修理費900元。
2018年12月18日,略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略公交認字﹝2018﹞第2-1205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事故主要責任,強XX負事故次要責任。
2019年5月14日,略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陜西漢中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強XX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及后續(xù)治療住院時間、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了評定、評估,鑒定意見: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復位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后為玖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左右、住院時間二周左右、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60日,強XX支付鑒定費3000元。
陜Fz×××號輕型自卸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
另查明,強XX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一直居住在寧夏中寧縣×××××其女強麗家中,在中寧縣民順勞務有限公司從事維修工作并領取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中張XX系漢中公路局職工,駕駛漢中公路局所有的陜F×××號輕型自卸貨車在工作途中和強XX駕駛的陜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刮擦造成強XX受傷、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略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XX負主要責任,強XX負次要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之規(guī)定,應由用人單位漢中公路局承擔侵權責任。
另,漢中公路局為陜F×××號輕型自卸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因此,強XX的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和張XX、強XX各自過錯,按比例承擔張XX一方的責任。
依據(jù)本案事實、法律、司法解釋,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的全部損失為:1、醫(yī)療費:16568.88元=10568.88元+60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990元=33天×30元;3、營養(yǎng)費:1200元=60天×20元;4、誤工費:18000元=180天×100元;5、護理費:9000元=90天×100元;6、傷殘賠償費用:殘疾賠償金133276元=33319元×20年×20%;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8、交通費:酌定400元;9、鑒定費:3000元;10、摩托車修理費:900元;11、殘疾輔助器具費156.8元,共計184491.68元。
原告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部分的損失賠償額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8758.88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費用部分的損失賠償額為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共計161832.8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費用部分的損失賠償額為摩托車修理費9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900元。
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額超出8758.88元、死亡傷殘賠償額超出51832.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70%即42414.18元。
鑒定費3000元由漢中公路局賠償70%即2100元,張XX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摩托車修理費900元共計10900元,要求強XX返還,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強XX支付保險賠償金1209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保險賠償金42414.18元,合計163314.18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二、被告陜西省漢中公路管XX賠償原告強XX鑒定費21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三、原告強XX返還被告張XX墊付的費用109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四、駁回原告強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60元,減半收取1780元,原告強XX負擔100元,被告陜西省漢中公路管XX負擔168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期間,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因上訴人在二審放棄對殘疾賠償金標準問題的上訴,本院不再審理,故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殘疾輔助器具費是否應當支持及誤工費是否適當。
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因被上訴人強XX系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后購買拐杖輔助行走,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應予支持。
關于誤工費標準,結合被上訴人的職業(yè),其在勞務公司從事維修工作,一審認定100元/天的標準,較為適當,本院不予調整。
關于誤工期限,被上訴人強XX系九級傷殘,傷勢較重,且出院后尚需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一審法院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誤工天數(shù)適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杪
審判員魯衛(wèi)平
審判員 王永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曉倩(院印
書記員 石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