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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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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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2民初47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吳XX,女,漢族,住東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女,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男,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qū)。系被告丈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864751XXXX。
代表人:燕淑和,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與被告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被告李X及其委托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8年8月5日,被告李X駕駛車牌號為魯E×××××號小型客車沿菏澤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菏澤路與峨眉山路路口處時,與行駛至此處的吳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撞傷,致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吳XX無責任。
二、原告吳XX申請對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護理人數(shù)進行鑒定,經勝利油田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吳XX因此次車禍所致?lián)p傷評定為人體損傷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150日。護理期限評定為6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
三、各類人身損害費用:原告醫(yī)療費20384.11元,病歷復印費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住院29天每天按30元計算)、誤工費16252.50元(按照山東省2018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標準計算150天),護理費9643.15元(按照山東省2018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標準計算89天),殘疾賠償金67233元,交通費酌情確定800元,鑒定費23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財產損失400元,以上共計121704.76元。
四、墊付費用情況:被告李X墊付原告醫(yī)療費7912.47元,其中4000元已從保險公司理賠完畢。被告某保險公司另行墊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
五、車輛保險情況:被告李X駕駛的魯E×××××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1份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500000元。
以上事項中,到庭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二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19382.76元(前期已支付的14000元應予扣除),剩余損失鑒定費、病歷復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款項,由被告李X賠償原告2322元,與被告李X剩余墊付醫(yī)藥費3912.47元相互折抵后,被告李X剩余的墊付款1590.47元從保險公司賠償款中扣除予以返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05382.76元(被告李X剩余墊付款1590.47元從保險公司理賠款中返還被告李X)。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款項支付辦法:被告某保險公司將賠償款104973.29元(包括被告李X應承擔的訴訟費1181)直接匯入原告吳XX在中國工商銀行墾利支行62×××43賬戶內;將其中409.47元直接匯入被告李X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西城支行62×××74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3元,減半收取1236.5元,由原告吳煥玲負擔55.50元,由被告李X負擔11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