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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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民初430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義,男,漢族,住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宇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861082XXXX,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負責人:李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江西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義訴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建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義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失共計91740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為,原告**義所有的贛C×××××車輛掛靠在銅鼓縣××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并以該公司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2019年4月8日22時2分,李某某駕駛贛C×××××車輛行至西峽縣××國道××水××路段,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車,造成駕駛?cè)死钅衬呈軅摆MC×××××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損失如下:1.車輛損失85240元;2.施救費65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無異議,車輛投保情況屬實,**義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無法證實;原告訴訟請求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對于車輛維修清單、車輛受損照片、鑒定評估意見書,被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數(shù)額過高。本院認為,贛C×××××車輛經(jīng)實際維修,評估清單中估價項目與照片相互印證,且有維修費發(fā)票為證,可以證實原告車輛實際進行了維修,且實際支付了維修費用。被告認為維修價格過高,但無具體事實理由,且該鑒定評估報告系應原告**義申請,本院委托具有相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作出的,程序合法,結(jié)論并無不當,被告異議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8日22時2分,李某某駕駛贛C×××××自卸汽車行至西峽縣××國道××水××路段,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車,造成駕駛?cè)死钅衬呈軅摆MC×××××自卸汽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贛C×××××自卸汽車由西峽縣捷瑞車輛救援有限公司施救,原告支付施救費6500元;該車經(jīng)西峽縣××汽車修理廠維修,**義支付勞務維修費25000元,另支付鄭州三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設備配件費用85600元。后經(jīng)原告**義申請,本院委托南陽市××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贛C×××××自卸汽車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2019年7月17日,該鑒定機構(gòu)作出鑒定意見書:贛C×××××自卸汽車事故損失價格為85240元,原告**義支付鑒定費4000元。
另查:贛C×××××自卸汽車登記所有人為銅鼓縣××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實際所有人為**義,該車以銅鼓縣××物流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3120元,且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钡诙龡l“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guān)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之規(guī)定,贛C×××××自卸汽車系**義實際所有,掛靠于銅鼓縣××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登記所有人和被保險人為銅鼓縣××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銅鼓縣××物流有限公司已經(jīng)將保險理賠權(quán)轉(zhuǎn)讓給車輛實際所有人**義,原告**義有權(quán)依法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賠償請求權(quán)。
對原告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關(guān)于原告所有的贛C×××××自卸汽車損失,該車輛經(jīng)實際維修,花費維修費110600元,并經(jīng)法院委托對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評估損失價值為85240元。原告按照鑒定估損值主張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義車輛損失、施救費均合法有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義91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4元,減半收取1047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504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建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袁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