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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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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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23民初27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湯陰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李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湯陰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qū)。
負責人:牛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南上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鑒定費、施救費等共計22355元;2.判令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6日08時41分,閻志軍駕駛豫E×××××號小型轎車,沿湯陰縣扁鵲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振興大道交叉口時,與由西向東原告駕駛的豫E×××××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閻志軍、李國峰、李志斌、田文舉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閻志軍、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李國峰、李志斌、田文舉無責任。原告所駕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因賠償問題未獲解決,故原告特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所駕車輛在其公司處投保責任限額為8352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對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應首先由閻志軍所駕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2000元,超出部分其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2.若法院判決其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則其公司保留對閻志軍及所駕車輛承保某保險公司追償?shù)臋嗬?.原告訴請過高,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其公司不予承擔。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6日08時41分,閻志軍駕駛豫E×××××號小型客車,沿湯陰縣扁鵲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振興大道交叉口時,與由西向東原告駕駛的豫E×××××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閻志軍、李國峰、李志斌、田文舉受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9日,湯陰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閻志軍、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李國峰、李志斌、田文舉無責任。原告所駕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83520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南四方瑞恒房地產(chǎn)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豫E×××××號車輛損失價值進行鑒定。2019年12月4日,上述評估機構作出豫四方【2019】評鑒字第046號資產(chǎn)評估鑒定報告,意見為:豫E×××××號車輛損失價值為18755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3000元。后原告將上述車輛交湯陰縣吉遠汽車修理廠維修,并支出維修費18755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另支出施救費6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費用,本院認定如下:
1.車輛損失,原告主張18755元,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維修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足以證實其車輛實際損失。故對此項費用,本院予以認定;
2.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600元,均有相應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對湯陰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本院確認為:車輛維修費18755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600元,共計2235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辯解其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用,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該項費用系原告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且有正式票據(jù)為證,本院足以認定,并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承擔。對經(jīng)本院確認的上述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因閻志軍、原告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另行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甲各項損失共計2235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8元,減半收取計17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小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