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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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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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91民初203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徐X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臨沂河東民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河東區(qū)。
負責人:董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鵬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用合計20262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2日08時33分許,趙金圣駕駛魯QXXXXX小型普通客車,沿高新區(qū)X030湖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時,其車輛與沿高新區(qū)龍騰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徐蕾駕駛魯QXXXXX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大隊認定,趙金圣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徐蕾無事故責任。后經(jīng)審查,趙金圣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未進行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在我公司核實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下,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本案中原告車輛已修理完畢,原告應提供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明細以證實其實際損失。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我公司申請重新評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各方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經(jīng)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9月12日08時33分許,被告趙金圣駕駛魯QXXXXX小型普通客車,沿高新區(qū)X030湖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時,其車輛與沿高新區(qū)龍騰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徐蕾駕駛魯QXXXXX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金圣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徐蕾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原告徐XX委托,臨沂市玖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魯QXXXXX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載明車輛損失為202622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魯QXXXXX的車輛損失提出重新評估申請,經(jīng)本院委托,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作出臨天潤價評字(2020)第003號《價格評估報告書》一份,載明魯QXXXXX車輛在評估基準日的維修價格為180220元。原告徐XX認為該評估報告數(shù)額過低,且與原告實際車損不符,應當以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為依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金額仍過高,不予認可。
另查明,徐蕾駕駛的魯QXXXXX車輛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徐XX,趙金圣駕駛的魯Q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庭審過程中,原告徐XX與趙金圣達成和解,撤回了對其的訴訟。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金圣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徐蕾無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關于損失數(shù)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202622元,我院委托臨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書載明損失金額為180220元,原、被告雙方雖對該鑒定報告不予認可,但該報告系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出具,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輛損失費20262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支持180220元。綜上,原告因該次事故發(fā)生的損失共計1802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17822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18022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XX車輛損失共計180220元;
二、駁回原告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將該款匯入臨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在臨商銀行賬戶:81XXX29,并注明案號及原告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4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并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曉山
人民陪審員 陳國軍
人民陪審員 尤佩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馨
書記員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