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徐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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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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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民初409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桐廬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桐廬縣、23樓。
負責人:鄭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盧XX,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女,漢族,住桐廬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X,浙江春江明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被告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保險理賠款196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損失163.75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自2019年8月7日計算至2019年10月15日,后續(xù)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的利息損失按此標準繼續(xù)計算);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4日,方軍駕駛其所有的浙AXXXXX寶馬牌小轎車,行駛在杭州市桐廬縣中心路口時與被告所有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桐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方軍無責任。本次事故造成浙AXXXXX寶馬牌小轎車財產損失19640元,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后被保險人方軍就該損失向原告提出索賠,并轉讓了追償權益,原告賠付后現(xiàn)向被告徐XX追償,望判如所請。
被告徐XX答辯稱:原告起訴狀中稱寶馬車在行駛中不符合客觀事實,案發(fā)時寶馬車是停在泊位上的,當時被告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過泊車位時,突然從旁邊沖出一條狗撞翻被告的三輪車,車架靠在寶馬車上,使該車受損。被告也是受害者,狗突然躥出,被告猝不及防。城鎮(zhèn)養(yǎng)犬有明文規(guī)定,若是無主流浪狗,公安部門有義務捕殺。根據(jù)事故的實際情況,被告沒有違法行為,是狗造成的,應該由狗的主人承擔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法減輕被告的責任。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zhí)峁┝艘韵伦C據(jù)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1份;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復印件、蓋有原告公司公章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單(抄件)復印件各1份;蓋有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理賠業(yè)務專用章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復印件、機動車輛保險修理項目清單復印件各1份、車輛損失照片復印件2份以及機動車輛保險事故車輛委托維修協(xié)議(試行)原件、維修費發(fā)票原件各1份;蓋有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理賠業(yè)務專用章的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1份;“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為非機動車方)原件、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原件各1份。
被告徐XX為證明其主張?zhí)峁┝艘韵伦C據(jù)材料:證人宋某、沈某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證明原件、桐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分水中隊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2)原件各1份;申請宋某、沈某出庭作證,證人宋某、沈某均稱當時他們一起看了監(jiān)控視頻,系狗將徐XX三輪車撞翻而導致事故發(fā)生;被告徐XX申請法院前往桐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分水中隊調取2019年7月24日事故發(fā)生時的監(jiān)控錄像,桐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分水中隊表示監(jiān)控錄像已被覆蓋,并提供光盤附說明及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1)各1份,說明了事故的經過以及執(zhí)法的經過。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交警事故認定書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內容有異議,認為交警的事故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對原告其他證據(jù)三性均無異議。被告對本院依其申請調取的情況說明1質證認為內容不夠詳細,應以情況說明2為準,對光盤附說明認為當時交警大隊分水中隊執(zhí)法時被告不明白其中的意思,被告始終認為就是狗造成的事故。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形式真實性無異議,對內容及被告的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被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jù)三性均無異議;對證人證言三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原告認為本次事故是由被告負全部責任,且執(zhí)法記錄過程中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依職權調取了徐XX事故的手機錄影視頻(已上傳于移動微法院),原、被告對三性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結合本院調取的視頻以及對處理本案所涉事故的桐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分水中隊工作人員的調查,本院認為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及證人證言均無法達到足以推翻桐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對被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jù)及被告提供的情況說明2,本院認為其內容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內容并不矛盾,該情況說明詳細陳述了當時有狗與被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了碰撞,并不能推翻事故認定書中“為避讓狗,發(fā)生側翻……徐XX操作不當,負全部責任”的認定事實。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法院依被告申請調取的證據(jù)及被告提交的情況說明,依法均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交的其他證據(jù)及證人證言的形式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但無法達到被告所要達到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結合上述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4日05時55分許,徐XX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沿分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桐廬縣分水鎮(zhèn)分江路中心路路口時,為避讓狗發(fā)生側翻,與停在道路東側車位內的浙AXXXXX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桐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XX操作不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浙AXXXXX的小型轎車所有人為方軍。方軍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該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等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浙AXXXXX的小型轎車經定損維修費用為19640元,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于2019年8月6日支付給桐廬寶之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賠款19640元。方軍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
本院認為,徐XX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與浙AXXXXX號小型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失,而浙AXXXXX號小型車輛的損失已依據(jù)其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得到了賠償,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交警部門認定徐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現(xiàn)徐XX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足以推翻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且當時被告徐XX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亦未提出復核申請?,F(xiàn)被告要求在本案中減輕責任的抗辯,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若被告認為存在其他的侵權主體,可另行主張。綜上,原告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墊付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主張,因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曾向被告催討過,本院調整自起訴之日起算。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XX應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964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295元,減半收取計147.5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原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徐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 判 員 周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理書記員 廬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