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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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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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終967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董XX,男,漢族,住杭州市富陽區(qū),現(xiàn)住杭州市富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陽區(qū)、29。
代表人:金明,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董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47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董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13日,董XX駕駛叉車途經(jīng)富陽區(qū)時與案外人孫琛琪隨意停放路邊的滬CXXXXX轎車碰撞,造成該車后保險杠刮擦破損,后某保險公司指派定損員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查。董XX認為,當時該車后保險杠完全可以修復,故針對定損員當時稱保險杠可以更換的說法,董XX要求其出具書面定損意見,遭其拒絕。后董XX又電話告知定損員,如果更換保險杠,要求將換下來的保險杠交付董XX,否則董XX將拒付。但事實上,后期車主、某保險公司和修理廠在修理、更換及理賠等過程中,私下操作,不再通知董XX。某保險公司自動賠付孫琛琪后向董XX追償。某保險公司主動賠付后追償,應公開、透明,更應尊重董XX的合理請求,保障董XX的合法權益;不排除僅作修復而故意申報全新更換、擴大損失欺詐之嫌疑,因為包括某保險公司在內的三方始終不肯交付更換下來的保險杠。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董XX因操作不當,碰撞滬CXXXXX轎車,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具有定損的權利或義務,有權對案涉車輛進行定損評估,某保險公司的定損行為具有合法性,若董XX對定損結果有異議,應當向法院申請公估鑒定,董XX僅憑主觀臆斷認為案涉車輛后保險杠無需更換,只需修復的主張沒有相應證據(jù)及法律依據(jù)。(一)車輛實際損失情況只有在專業(yè)機構、專業(yè)人員的評估鑒定下才能做出判斷,有些部位肉眼看只是一點小凹陷,但事實上經(jīng)拆解后才能發(fā)現(xiàn)內部零件受損,同樣需要維修,董XX僅憑主觀臆斷或其生活經(jīng)驗,無法判斷案涉車輛實際受損情況,其只能對現(xiàn)場情況做一個大致判斷,并不能作為車輛定損依據(jù)。若董XX對定損結果有異議,應當向法院申請公估鑒定。(二)一審法院就本案事實情況已與滬CXXXXX車主孫琛琪進行調查,案涉車輛受損部位即后保險杠是塑料材質,經(jīng)詢問4S店工作人員,塑料制品無法通過維修完全修復,只得更換,且事故發(fā)生時案涉車輛剛出廠4個月,基于種種考慮對受損保險杠進行更換。至于董XX要求去其指定的修理廠維修更是沒有依據(jù)。(三)根據(jù)保險行業(yè)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向保險公司報案,由查勘員現(xiàn)場拍照查勘,之后司機把車開到修理單位,打客服電話報定損,然后保險公司派定損員過去看損失情況,進行定損核驗零部件及維修價格。經(jīng)過核驗后,通知車主是否同意核損后的金額,若無異議,定損員就回去審批蓋章后出具定損單。故董XX要求定損員當場出具定損單不符合客觀事實。三、董XX以未給其更換下來的后保險杠舊件為由拒絕支付賠款沒有依據(jù),亦不合理,董XX當時在定損現(xiàn)場,對更換保險杠的事實也非常清楚,當時董XX并未提及要將更換下來的保險杠給其,某保險公司已根據(jù)行業(yè)習慣將舊件回收處理,并在維修金額中扣除了85元殘值。董XX要求將更換下來的保險杠給其后再支付賠款是不合理的抗辯。1.董XX從未提及要回收保險杠的事宜,直到被起訴后才提及。2.某保險公司已按照行業(yè)習慣,將更換的保險杠回收給回收市場,并折抵了85元殘值。3.客觀上被更換的保險杠已無法返還。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董XX支付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理賠款57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董XX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3日,董XX駕駛叉車在杭州市富陽區(qū)門口裝載木板,轉彎過程中木板與孫琛琪所有的停放在該處的車牌號為滬CXXXXX凱迪拉克轎車車尾發(fā)生碰撞,造成轎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jīng)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董XX操作不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外人孫琛琪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滬CXXXXX凱迪拉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2203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27日10時起至2019年6月27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后,滬CXXXXX凱迪拉克轎車到杭州富陽之菱汽車有限公司4S店進行了維修,該公司提出的配件報價單確定報價為6240元。經(jīng)某保險公司對該車輛損失情況確認,定損金額為材料費4785元、工時費1000元,殘值扣除85元,總計核定工料費5700元,實際維修費用亦為5700元。之后,孫琛琪向某保險公司索賠,2018年10月29日,某保險公司為孫琛琪支付保險金5700元。孫琛琪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一份,將其向責任方主張賠償?shù)臋嘁孓D讓給某保險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D潮kU公司已經(jīng)向滬CXXXXX凱迪拉克轎車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被保險人支付車輛損失險保險金5700元,其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由于董XX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侵權責任應由董XX全額賠償?,F(xiàn)某保險公司因回收處理需要已不能返還拆除下來的后保險杠舊件之事實,不能構成董XX拒付理賠款的合理抗辯,因此,對董XX提出的只有某保險公司返還拆除下來的后保險杠舊件后才能支付理賠款之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董XX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57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董XX負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董XX操作不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F(xiàn)某保險公司已就事故車輛向被保險人賠付車輛損失險保險金5700元,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其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有權要求董XX賠償5700元。董XX以某保險公司未向其交付車輛修理過程中更換下來的后保險杠為由拒絕賠付缺乏依據(jù)。董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董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敏
審判員 程雪原
審判員 夏明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鄭纖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