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14某保險公司與姜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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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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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3民初1841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737085XXXX。
負責人:顧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XX,男,漢族,住所地河南省確山縣。
原告與被告姜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被告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位墊付款18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日19時01分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為蘇N×××××的正三輪摩托車,沿昆山市玉山鎮(zhèn)XX路由西向東行使至事發(fā)路口左轉彎時,與原告承保的蘇E×××××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蘇E×××××小型轎車駕駛員不負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蘇E×××××小型轎車發(fā)生維修費用20800元,被告一直未賠償。蘇E×××××小型轎車的車輛被保險人要求啟動代位追償程序,原告支付了20800元后,取得追償權后,原告向被告駕駛的蘇N×××××車輛交強險保險人追償了2000元。此后提起訴訟。
被告姜XX辯稱:不認可,我的三輪車不可能把這個車撞到那個程度。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月2日19時01分許,被告姜XX駕駛車牌號為蘇N×××××的正三輪摩托車,沿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發(fā)路口左轉彎時,車輛與沿XX路由南向北行駛由俞寶全駕駛的車牌號為蘇E×××××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XX負事故全部責任,俞寶全無責。事故造成蘇E×××××維修費損失20800元。蘇E×××××小型轎車所有人俞寶全,其投保有原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原告已向俞寶全賠償保險金20800元,俞寶全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原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已向被告姜XX車輛的保險公司追償?shù)?000元交強險。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車輛損失確認單、定損照片、維修發(fā)票、索賠申請書、索賠權轉讓書、賠付憑證以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俞寶全之間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原告向俞寶全賠償20800元,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原告主體適格。蘇E×××××因交通事故造成維修費損失20800元,事實清楚。現(xiàn)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且被告姜XX負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現(xiàn)被告姜XX車輛的保險公司已經(jīng)賠償原告2000元交強險,故剩余18800元應由被告姜XX進行賠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金188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元,減半收取135元,由被告姜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沈 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吳文娟
書記員 馬雪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