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莊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浙1081民初10079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溫嶺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
負責人:樓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浙江銀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莊XX,男,漢族,住溫嶺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莊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代償款人民幣31399.57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計算的違約金;2.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費1778.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案經(jīng)審理發(fā)現(xiàn)存在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15年9月1日,被告莊XX為投保人,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支行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條款》約定:投保人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guī)定期間內(nèi)的還款(或付息)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賠款等待期〕的,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載明: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險費666.93元;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2015年9月9日,被告莊XX與光大銀行簽訂一份《個人貸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40000元,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5.0%上浮40%執(zhí)行,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為7.0%,遇國家利率調(diào)整,浮動利率參照調(diào)整后的同檔次貸款利率,按照貸款人相關政策執(zhí)行。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本付息方式,分36期償還,以貸款發(fā)放日為毎期還款日。被告莊XX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銀行有權(quán)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按約發(fā)放貸款后,被告莊XX未能按約還款,致使保險事故發(fā)生。2016年9月30日,光大銀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并確認收到原告某保險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項下的代償款31399.57元。另被告莊XX尚欠原告某保險公司80日賠償?shù)却诒kU費1778.48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莊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給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31399.57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違約金;
二、被告莊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177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2元,由被告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軍標
人民陪審員 陳文玉
人民陪審員 梁敏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書 記員 應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