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甲、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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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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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民終9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甲,男,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濮陽市。
負責人:連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天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
負責人:溫X,職務: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男,漢族,住濮陽市華龍區(qū)。
上訴人徐X甲因與被上訴人、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天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強公司)、、孫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88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徐X甲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用由乙保險公司承擔。事實理由:乙保險公司行使的代位求償權,其權利范圍不能超過孫XX,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依據(jù)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該金額。本案中孫XX于2017年9月16日從上訴人處獲取1.5萬元賠償款,乙保險公司無權就這1.5萬元追償。乙保險公司賠付時應先查明孫XX是否獲得了賠償款,孫XX也有義務向其說明情況,乙保險公司在處理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不利后果。
乙保險公司答辯稱,上訴人對濮陽公司主張車損的過程中未披露其墊付的事實;且其墊付的1.5萬元是否屬于車損不明確,事故雙方車輛均為營運車輛,上訴人墊付的是否屬于車損或停運損失不明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強公司、甲保險公司、孫XX未到庭、未答辯。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X甲、天強公司共同向原告償還保險賠償金76325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13日4時許,被告徐X甲駕駛冀D×××××、冀DXXXF掛重型牽引車沿河南省省道213線自北向南行駛至留固鎮(zhèn)字路口路段時,與沿滑縣長虹大道自西向東行駛的張慶銀駕駛原告乙保險公司承保的豫J×××××/豫JXXX7掛重型牽引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徐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慶銀無責任。此次事故導致豫J×××××/豫JXXX7掛重型牽引車嚴重受損,該車實際車主孫XX支付施救費5000元,經(jīng)孫XX單方委托評估車損為142745元。后孫XX以保險合同糾紛將乙保險公司訴至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乙保險公司申請對豫J×××××/豫JXXX7掛重型牽引車的車損重新評估,經(jīng)雙方選定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車輛損失價值為67025元,乙保險公司支出評估費4300元。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豫0902民初2467號民事判決,判決乙保險公司賠付孫XX保險金72025元(67025元+5000元)。原告乙保險公司認為,其為此事故支出賠償金72025元、評估費4300元,被告徐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原告賠付后依法享有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9试嬖V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徐X甲和天強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76325元,后原告為便于查明案件事實和承擔責任,申請追加甲保險公司和孫XX為本案被告。另查明:冀D×××××、冀DXXXF掛重型牽引車實際為徐X甲所有,登記在天強公司名下,其中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分別投有一份交強險和一份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責任限額分別為122000元(其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和1000000元,半掛車在甲保險公司投有一份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上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18日0:00時起至2018年7月17日24:00時止)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徐X甲向?qū)OXX墊付15000元。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2467號民事判決書、河南方興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費交費函及交費發(fā)票、原告向?qū)OXX支付72025元保險賠償金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冀D×××××、冀DXXXF掛重型牽引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單,被告徐X甲提交的有關向?qū)OXX墊付15000元的收條、轉(zhuǎn)款記錄、錄音光盤,被告天強公司提交的天強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冀D×××××、冀DXXXF掛重型牽引車的掛靠協(xié)議及保險單等書證,以及原被告當庭部分陳述予以證實。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事故造成豫J××××?豫JXXX7掛重型牽引車財產(chǎn)損失72025元,原告乙保險公司已向事故車輛的車主孫XX支付保險賠償金72025元,在賠償金額72025元的范圍內(nèi)依法取得了向?qū)嶋H侵權人被告徐X甲請求賠償?shù)臋嗬?。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徐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乙保險公司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乙保險公司70025元。對于原告乙保險公司在與孫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為重新評估支出的評估費43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也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以上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共計76325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足以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被告徐X甲、天強公司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與孫XX系保險合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關系,其對孫XX不享有追償權,故孫XX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責任。至于徐X甲向?qū)OXX墊付的15000元,在孫XX與乙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并未處理,且徐X甲與孫XX在本案中均為被告,其二人之間的糾紛亦不宜由本案處理,就此,徐X甲可向?qū)OXX可另案主張。被告孫XX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質(zhì)證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乙保險公司76325元;二、駁回原告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徐X甲向?qū)OXX墊付的1.5萬元是否應從乙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款中扣除。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解決的是乙保險公司與徐X甲之間的追償權糾紛,至于徐X甲先行墊付的1.5萬元是其與孫XX之間的侵權糾紛,二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在孫XX與乙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中,因?qū)OXX未主動披露該1.5萬元,乙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已全額賠付,依法取得了向徐X甲追償?shù)臋嗬?,徐X甲作為實際侵權人,應承擔最終責任向乙保險公司支付全部賠償款。對于該先行支付的1.5萬元,徐X甲可另案向?qū)OXX主張權利。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缺乏充分有效的事實證據(jù)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元,由上訴人徐X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素萍
審判員 付文華
審判員 朱志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陳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