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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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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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民初531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漯河市郾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梁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X,河南平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平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河南宇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施救費、拖車費、評估費等費用共計133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的豫L×××××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265000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6月8日,郝永軍駕駛的車牌號為豫L×××××號重型廂式貨車,沿寧洛高速行駛至寧洛高速東半幅708公里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與前方閆永芳駕駛的車牌號為豫P×××××、豫PXXX4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雙方貨物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科認定,郝永軍負全部責任,閆永芳無責任。為了盡快處理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支付現(xiàn)場施救費3000元,支付拖車費6800元。后原被告雙方因車輛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協(xié)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貴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司愿意在承保車輛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車證、營業(yè)證、從業(yè)資格證,保單真實有效的情況下,在事故發(fā)生真實發(fā)生,無酒駕,無證駕駛情形時,在承保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有證據(jù)支持的直接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8日,郝永軍駕駛車牌號為豫L×××××號重型廂式貨車,沿寧洛高速行駛至寧××東××處(洛陽市××行政轄區(qū))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與前方閆永芳駕駛車牌號為豫P×××××/豫PXXX4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雙方貨物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410399420190030320號簡易程序責任認定書認定:郝永軍負全部責任,閆永芳無責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支付現(xiàn)場施救費3000元,拖車費6800元。豫L×××××號重型廂式貨車經(jīng)河南信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1112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5000元。后原告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支付維修費118300元。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后經(jīng)本院委托,河南亞宇價格事務(wù)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作出豫亞價評字【2020】第0007號價格評估報告結(jié)論書:事故車輛損失102339元。
另查明:豫L×××××號重型廂式貨車登記車主為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中原金控(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輛險賠款確認書證明該次事故出險的理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本人。豫L×××××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265000元且不計免賠,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對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其認定的事實及結(jié)論予以認可。本案中,原告車輛豫L×××××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原告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主張的現(xiàn)場施救費3000元、拖車費6800元,提供有發(fā)票予以證明,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118300元,因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河南亞宇價格事務(wù)所有限公司作出豫亞價評字【2020】第0007號價格評估報告結(jié)論書:事故車輛損失為102339元,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故本院認定事故車輛損失為102339元。原告主張的評估費5000元,因該鑒定本院沒有采用,故對該項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為:現(xiàn)場施救費3000元、拖車費6800元、車輛損失費102339元,以上共計:112139元,該損失未超出原告車輛的保險限額,應(yīng)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12139元。
二、駁回原告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45元,原告漯河市豐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義敏
審判員 張 靜
審判員 唐瑞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辛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