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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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982民初619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982MAXXX20Q7N。
法定代表人:譚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山東杞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901061996XXXX。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主車損95598元、主車評估費2860元、掛車車損28075元、掛車評估費860元、施救費2000元、拖車費1500元,以上共計130893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變更訴訟請求:施救費由2000元增加為8000元,總額為136893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05月28日23時50分,金同強(男,46歲)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魯JXXXXX、魯JXXXXX的重型貨車,在濟南市萊蕪區(qū)石料廠倒車時,車輛側翻,壓至地磅上,造成車輛及地磅受損。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萊蕪區(qū)大隊認定金同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魯JXXXXX、魯J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險,并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原告車輛行車證、駕駛證、上崗證、營運證合格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費用不承擔。
本院查明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魯JXXXXX帶魯J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商業(yè)險承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自燃損失險。上述保險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內原告司機金同強駕駛原告所有的魯JXXXXX帶魯JXXXXX重型貨車,在濟南市萊蕪區(qū)石料廠倒車時,車輛側翻,壓至地磅上,造成車輛及地磅受損。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萊蕪區(qū)大隊認定金同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支出施救費8000元,拖車費1500元。原告申請山東金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為主車損失95598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860元,掛車損失28075元,原告支付評估費860元。被告以該評估報告評定金額過高為由,申請對該車車輛損失和配件更換合理性進行重新鑒定。新泰市人民法院技術室委托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魯JXXXXX帶魯JXXXXX重型貨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84212元,因本次事故造成更換的合理性配件詳見附表。被告支付鑒定費7000元。原告對該鑒定意見書無異議,同意按照該鑒定意見書確定的損失數額賠償。被告對該鑒定意見書無異議。在庭審中原被告協(xié)商施救費8000元,被告承擔8000元的六分之五,原告承擔8000元的六分之一。
以上事實原被告均認可,并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單、施救費發(fā)票、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費發(fā)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金同強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車輛行駛證、營運證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魯JXXXXX帶魯J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和交強險,有保險單證實應予認定,雙方應按保險條款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84212元,有價格評估報告證實,且不超出保險金額范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評估費3720元、施救費6667元、拖車費1500元,有原告提供的評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和拖車費發(fā)票據證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支付的鑒定費7000元,依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山東凌宇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84212元、鑒定費3720元、施救費6667元、拖車費1500元、以上共計9609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5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