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叢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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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02民初41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2783469XXXX),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33號樓33-11、33-12、33-13、33-301、33-401及34號樓34-1。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山東東方未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叢XX
原告與被告叢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叢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叢XX賠償車輛損失18000元。事實及理由:該公司依車損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交通事故所致車輛損失后,依法向事故肇事方叢XX代位求償。
叢XX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30日16時許,叢XX駕駛魯KXXX8B號小型轎車在威海市201省道看守所門口與張XX駕駛的登記在叢XX名下的魯KXXX10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張XX車上駕乘人員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叢XX棄車逃逸。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叢XX借道行駛未按規(guī)定讓行,承擔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因張XX駕駛車輛事發(fā)前已于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該公司已于同年4月15日就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向被保險人叢XX賠償保險金18000元(不含對方車輛交強險范圍內(nèi)應賠償數(shù)額2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銀行轉(zhuǎn)賬憑證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交通事故系由叢XX駕車借道行駛未按規(guī)定讓行造成,某保險公司在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了被保險人(車損)保險金后,自有權(quán)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向事故肇事人叢XX代位求償。因叢XX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應對其所駕車輛交強險賠償范圍以外的對方車輛損失18000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之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叢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某保險公司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叢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鮑夢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