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德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遼0211民初9978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00818311XXXX,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系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系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德XX,女,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德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德XX經本院公告?zhèn)鲉荆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共計人民幣69,362.03元,逾期保費2,900.77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72,262.80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為標準,自2019年4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違約金。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日被告德XX與原告簽訂《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合同》。
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單記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95,120.0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險費率為0.98%,金額784元,投保人應按投保時約定,每月交付保險費784元。同時,該保單特別約定載明:投保人允許被保險人從指定的賬戶中代保險人扣除每月應交保險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理賠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等;未付保費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秱€人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第四條在保險期間,投保人未能按照與被告人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借款己達到保險單約定期限的,對于投保人未償還的借款本金余額和利息,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在扣減保險單中載明的免賠額后向被保險人賠償的投保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數額,最高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二十四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收到保險賠款的同時應將相應的追償權益轉讓給保險人,并積極協助保險人追償。保險人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向投保人請求清償貸款余額的權利。利息: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的全部應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罰息、復利等。2018年7月2日被告德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種類為個人小額信用貸款;貸款用途為生產生活所需;貸款金額為80,000元(大寫捌萬元整);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2日,對日償還貸款指將貸款發(fā)放日作為每期還款日;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50%執(zhí)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為7.125%。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浮動利率參照調整后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并按照貸款人相關政策執(zhí)行;罰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貸款發(fā)放至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指定賬戶內,戶名被告德XX,賬號62×××62,開戶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青泥支行。簽訂前述兩份合同后,2018年7月2日光大銀行向被告德XX發(fā)放貸款80,000元,德XX向光大銀行出具《貸款借據》確認收到該筆貸款。被告德XX于2019年2月2日起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于2019年4月23日向光大銀行支付理賠款,理賠金包括本金67,822.04元、利息1,539.99元(含罰息),合計69,362.03元,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收到保險理賠金,并同意于收到賠款的同時將本行對被告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另,被告于2019年2月2日起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費,根據合同約定欠付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保費為
2,900.77元(計算公式:784元/月*3個月+784元/30天*21天-0.03)。根據保險合同關于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為以72,262.80元(理賠款69,362.03元+欠付保險費2,900.77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為標準,自2019年4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計算至2019年7月4日暫計為5,274.98元。原告委托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承辦本訴訟案件,雙方簽訂有《民事委托合同》,合同約定律師費為1,000元,該費用原告已支付完畢。因此,由于被告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1,000元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日,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光大銀行貸款80,000元,用于生產生活,貸款期限36個月,自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2日止。貸款年利率為年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50%執(zhí)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為7.125%,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浮動利率參照調整后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并按照貸款人相關政策執(zhí)行。以每個月為一個還款周期,還款日為借款發(fā)放日對應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如果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或利息,貸款人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約定改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同日,光大銀行向被告發(fā)放貸款80,000元。
同日,被告在原告處投保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保險金額為95,120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費率為0.98%,每月保費為784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guī)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
光大銀行向被告發(fā)放貸款后,2019年2月2日起,被告未按約定還款。2019年4月23日,原告按照保險單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進行了理賠,包括本金67,822.04元、利息、罰息1,539.99元,共計69,362.03元,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
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的保費為2,900.77元(784元/月×3個月+784元÷30日×21天-0.03元)。
2019年7月15日,原告(甲方)與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民事案件委托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辦包括本案被告德XX在內的4件追償案件,每案服務費為1,000元。
以上事實,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個人貸款合同、貸款借據、還款明細、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委托合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憑。上述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處為其在光大銀行的貸款投保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該保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在保險期內未按期還款,原告依約向光大銀行代被告償還了全部本息,共計69,362.03元,原告已承擔了對被告的保證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代付本息69,362.03元的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保險費2,900.77元的請求,依據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的約定,該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請求,雖然原告與被告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為墊付金額的日千分之一,但經本院審查,該標準過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院對違約金的標準予以調整,調整后的違約金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至于計算違約金的基數,根據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第3條之規(guī)定,被告需以全部款項為基數給付違約金,在本案中全部款項即為原告支付的理賠款69,362.03元以及逾期保費2,900.77元,被告應以上述欠款未償還部分為基數,自2019年4月23日起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本院對原告該項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損失1,000元的請求,因雙方對于律師費的負擔問題并無合同約定,且本院已經部分支持了原告的違約金請求,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上述1,000元律師費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德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69,362.03元、逾期保險費2,900.77元,合計72,262.80元。
二、被告德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以欠款額72,262.80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2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252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德XX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長 陳袁媛
審判員 李 艷
審判員 趙麗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修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