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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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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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155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戚XX,男,漢族,住諸暨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區(qū)、1904室。
負責人:唐XX,系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系公司員工。
原告戚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戚XX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鑒定完成后,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戚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戚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21500元。事實與理由:被保險人戚XX將其所有的浙D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26日到2019年7月25日止。2019年1月2日,駕駛員戚XX駕駛浙DXXXXX號車,在諸暨市地方與路邊石墩發(fā)生碰撞,造成本車損壞及石墩損壞的事故。經(jīng)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戚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浙DXXXXX號車受損被告未進行合理定損,被保險人戚XX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確定損失金額為20000元,并為此支付評估費1000元及施救費500元?,F(xiàn)原、被告就保險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來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證據(jù)的原件及真實性均由法院核實,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對于評估的損失,原告應提供相應的維修發(fā)票。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基本一致。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委托諸暨鑫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重新鑒定。諸暨鑫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評估報告書,意見為:浙DXXXXX號機動車因交通事故所致車損為16106元。被告保險公司為此預付評估費3000元。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費發(fā)票、拖車費發(fā)票、評估報告書及本院依法出示的諸暨鑫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收集在卷佐證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戚XX所有的浙D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應認定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有效。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由本院依法委托有資質(zhì)的評估機構(gòu)進行評估,程序合法,故本院據(jù)此認定事故車輛損失金額為16106元。綜上,原告因本案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1、車輛損失16106元;2、拖車費500元;3、原告方支出評估費1000元,該部分費用系原告方為確認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但由于其評估的車輛損失金額與本院委托重新評估的金額有差距,故本院酌情支持805元,合計人民幣17411元,對該部分損失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戚XX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7411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戚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8元,依法減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戚XX負擔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9元;重新評估費3000元,由原告戚XX負擔58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4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曉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