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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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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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81民初1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賈XX,男,漢族,住辛集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經(jīng)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81807770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該公司職員。
原告賈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1329元。2.訴訟費、專遞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2日16時11分,賈XX駕駛冀AXXXXX重型載貨汽車,在辛集市交叉口與周立澤駕駛的車牌號為冀AXXXXX小型載客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賈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立澤無責任。該事故造成周立澤駕駛的冀AXXXXX小型載客汽車受損,由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公估,公估價格為48579元,公估費2400元;該車輛在石家莊裕華豐田4S店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為48300元。該維修費用及公估費2400元,車輛救援費350元由原告賈XX支付。賈XX駕駛的冀AXXXXX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我司已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并于2019年10月18日將賠款打入被保險人賈玉杰賬戶,因本案中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賈XX駕駛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第24條第6款的規(guī)定,商業(yè)險屬于責任免除范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2日16時11分,賈XX駕駛冀AXXXXX重型載貨汽車,在辛集市交叉口與周立澤駕駛的車牌號為冀AXXXXX小型載客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1301004201980177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立澤無責任。賈XX駕駛的冀AXXXXX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該事故造成周立澤駕駛的冀AXXXXX小型載客汽車受損,由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公估,公估價格為48579元,公估費2400元;該車輛在石家莊裕華豐田4S店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為48300元。該維修費用及公估費2400元,車輛救援費350元由原告賈XX支付。
現(xiàn)原告賈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shù)臄?shù)額及證據(jù)如下:1.車損:48579元;2.公估費:2400元;3.車輛救援費:350元。
證據(jù)有:事故認定書;車損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車輛救援費票據(jù);維修費發(fā)票;賈周立澤的證明;4S店的證明;給交警部門的轉賬憑證。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車損公估報告由原告單方委托,且公估時未與我司協(xié)商,也未通知我司到場,公估金額高于發(fā)票金額,對公估報告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可,請求法院委托第三方進行重新鑒定;對維修發(fā)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4S店出具的賈XX支付證明及周立澤兩份證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請原告方出具轉賬憑證予以佐證;對車輛救援費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公估費票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庭審結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冀AXXXXX重型載貨汽車被保險人賈玉杰在保險單上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
本院認為,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第1301004201980177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賈XX所有的事故車輛冀AXXXXX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由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保險期間。原告賈XX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周立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F(xiàn)原告賈XX墊付該賠償款,此款應由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賈XX。原告賈XX為周立澤墊付的款項有:1.車損:48300元;2.公估費:2400元;3.車輛救援費:350元。共計51050元。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稱因原告賈XX沒有從業(yè)資格證而拒賠的陳述,本院認為,其無從業(yè)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根據(jù)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從業(yè)資格是對從業(yè)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yè)素質的基本評價,其不涉及對駕駛員駕駛能力的考核。因此,從業(yè)資格的有無與能否駕駛機動車并無必然聯(lián)系,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即使無從業(yè)資格證也可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本案中,賈XX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卻因從業(yè)資格證沒有按期順延,并不影響其駕駛該車輛的能力,也不會導致投保車輛危險系數(shù)增加,故對某保險公司以無從業(yè)資格證為由主張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拒賠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對冀AXXXXX重型載貨汽車被保險人賈玉杰在保險單上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原告賈XX為冀AXXXXX重型載貨汽車實際所有人,本院認為與本案沒有必然的關聯(lián)性。
鑒于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賈XX2000元,原告賈XX剩余損失51050元-2000元=4905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賈XX車損、車損鑒定費、車輛救援費合計49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陶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