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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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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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民初508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王X,男,漢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桐城市青草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800675856XXXX。
負責人:胡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安徽引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訴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33070元(車輛損失28070元、施救費1000元、評估費40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之間系保險合同關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130526.40元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2019年10月7日,原告王X駕駛皖HXXXXX小型轎車,沿新渡松青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楊樹店路口處發(fā)生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王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nèi),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F(xiàn)原、被告雙方就原告的車輛損失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準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訴求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評估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1份、評估費發(fā)票1份,證明原告車輛損失為2807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用4000元。
被告對證據(jù)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質(zhì)證認為,保險公司評估時不在場,請求法院核實原告車輛更換的舊件。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院根據(jù)原告的申請委托有鑒定資質(zhì)的機構(gòu)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被告在本院通知鑒定事項后未到鑒定現(xiàn)場,不能因此否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故對該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日,原告王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皖HXXXXX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30526.4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2019年10月7日,原告王X駕駛皖HXXXXX小型轎車,沿新渡松青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楊樹店路口時,與沿新樹店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戴生南駕駛的車牌號為蘇AXXXXX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張克)發(fā)生碰撞,后蘇AXXXXX號車失控與路邊步行的行人徐禮林軒發(fā)生碰撞并撞上路邊房屋,造成徐禮林軒、張克二人受傷,兩車及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王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車輛施救費用1000元。
案在審理中,本院依據(jù)原告的申請,委托安徽宏平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HXXXXX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12月12日,安徽宏平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報告1份,評估結(jié)論為,事故車輛皖HXXXXX車輛損失評估價格金額為28070元,原告王X支付評估費用4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王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一致訂立保險合同,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為皖HXXXXX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原告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保險費用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按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被告辯稱原告車輛損失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評估費用,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對原告王X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付原告王X車輛損失28070元、施救費用1000元、評估費用4000元,共計33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7元,減半收取計31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秀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費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