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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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1276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
法定代表人:趙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忠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張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文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博物流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鵬博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鵬博物流公司訴稱,2019年9月1日4時20分許,原告司機王耀東駕駛屬于原告所有的豫Q×××××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漯河市沿××路與××路交叉口東100米時,與李海軍駕駛的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管巡防大隊第4111034201900908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耀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海軍負次要責任.原告所有的車輛經(jīng)實際維修,花費維修費96485元,施救費3800元。請求判令:1、被告理賠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損96485元、施救費3800元,共計10028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在經(jīng)審理查明,事故屬實,被保險車輛駕證齊全,年檢合格,沒有保險免賠是由的情況下,我公司愿意承擔車輛損失的70%,剩余30%部分由侵權人承擔。2、原告的車輛損失雖經(jīng)法院委托重新鑒定,但重新鑒定后的意見依然高于車輛實際損失,根據(jù)我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市場價格核定,損失金額不應該超過35870元。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該由我公司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9月1日4時20分,王耀東駕駛車牌號為豫Q×××××的重型貨車,沿龍江路與金山路交叉口東1000米時,與李海軍駕駛車牌號為豫P×××××的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王耀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海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支出施救費3800元。
另查明,豫Q×××××號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原告鵬博物流公司,駕駛員王耀東具有B2E準駕資格及經(jīng)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金額為17810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原告車輛經(jīng)駐馬店市偉達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并提供修理費發(fā)票共計96485元。庭審中,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提出異議,并申請車輛損失評估,經(jīng)本院委托河南至誠舊機動車堅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合理性、必要性)進行評估,鑒定意見為車輛損失修復價值為76730元。被告支出評估費137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據(jù)以認定。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原告鵬博物流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王耀東駕駛原告所有的豫Q×××××的重型貨車,沿龍江路與金山路交叉口東1000米時,與李海軍駕駛車牌號為豫P×××××的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王耀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海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這一事實,有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憑,本院予以采信,應當作為本案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jù)。該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本次事故車輛保險承保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及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原告車輛經(jīng)維修支出修理費96485元,被告對此提出異議并對原告車輛損失申請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河南至誠舊機動車堅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為車輛損失修復價值76730元。本案鑒定機構是原、被告雙方共同參與確定和選擇的,鑒定過程客觀、程序合法、結論合理,被告雖有異議,認為評估金額過高,但未能舉證否定該評估報告的證明力,故本院對該評估結論予以采信。被告提出評估系其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應負的舉證責任,被告支出的評估費13700元,應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按票據(jù)計算為3800元,系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應予以支持。以上共計8053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被告答辯按責賠付,承擔70%的意見,因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按責賠付的意見,有悖于車輛損失險設立的終止,被告在賠付后,可向事故另一方侵權人行使代為求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80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6元,由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49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明霞
人民陪審員 張獻真
人民陪審員 戚建全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婁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