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阿X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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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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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121民初284號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李X甲,公民身份號碼XXX,男,藏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系原告李X甲之弟),公民身份號碼XXX,男,藏族。
被告:阿XX,公民身份號碼XXX,男,蒙古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大通縣。
負責人:杜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
原告李X甲與被告阿X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與被告阿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修車費用共計11307.5元(按照50%的比例承擔);2.因本案產(chǎn)生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8時20分,被告阿XX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在青海省西寧市XX縣(西張線)多隆一村與原告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無受傷人員。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大通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后,就各自的車輛進行了修理,原告花費修車費用22615元。鑒于雙方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均有責任,原告依照修車費用的50%向被告主張,但被告以無錢為由拒絕,故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提起訴訟。
被告阿XX辯稱,事故發(fā)生后我已經(jīng)與原告私了,并且已經(jīng)賠償其1400元損失,所以不應該再進行賠償。如果賠償?shù)脑?,應該是被告某保險公司先進行賠償,剩余的損失由我與原告相互賠償。另外我的車輛損失2395元也應該由原告李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辯稱,原告的損失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保險限額內(nèi)按雙方事故責任賠償50%,即11407.5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15日08時20分,被告阿XX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在本縣G227(西張線)多隆一村與原告李X甲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雙方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大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6301214201980005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X甲與被告阿XX負同等責任?,F(xiàn)原告李X甲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阿XX和某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共計11307.50元(按照50%的比例承擔),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另查明,原告李X甲所有的XXX小型汽車與被告阿XX所有的XXX小型汽車均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李X甲所有的XXX小型汽車還在該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等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上述保險均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保險公司對肇事車輛進行了定損,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了被告阿XX2000元,被告阿XX已經(jīng)給付原告李X甲14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李X甲的損失如何計算和損失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首先原告李X甲的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李X甲所有的XXX小型汽車損失確認為22815元,對被告阿XX所有的XXX小型汽車損失確認為2395元,原告李X甲與被告阿XX對上述損失確定情況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其次原告李X甲的損失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引起的賠償糾紛。原告李X甲所有的XXX小型汽車損失22815元,應該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因原告李X甲與被告阿XX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被告阿XX應該按過錯比例承擔剩余損失20815元的50%,即10407.50元(被告阿XX先行給付的1400元應該予以扣減),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再賠償原告李X甲車輛損失10407.50元。被告阿XX所有的XXX小型汽車損失為2395元,應該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剩余損失395元再由被告阿XX按過錯比例自行承擔197.50元,另外一半損失19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李X甲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李X甲要求被告阿XX、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的部分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李X甲的車輛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10407.5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阿XX賠償原告李X甲車輛損失剩余10407.50元(已給付140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阿XX的車輛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已給付),在原告李X甲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197.5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元減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李X甲負擔20.50元,被告阿XX負擔2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白海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