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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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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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9民初12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獻縣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獻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9319846XXXX,住所地滄州市獻縣。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096745XXXX,住所地滄州市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范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公司職員。
原告獻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達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運達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侯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鄧XX均在第二現(xiàn)場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運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鑒定費、施救費等損失共計159372元;二、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5日5時50分許,馬省委駕駛冀J×××××/冀J×××××號重型半掛貨車,沿宏潤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高陽縣金色家園紅綠燈路口處時,與前方等紅燈的張兵駕駛的冀F×××××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由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第1306284201900008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省委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兵無責任。原告運達公司系冀J×××××重型半掛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在被告處投有保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給原告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承擔。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甲保險公司辯稱,冀J×××××在我司投有一份交強險、100萬元的三者險和保額為299460元的車損險;在核實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及司機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在沒有拒賠免賠的情形下,我司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因該車為營運車輛需要核實原告車輛當時的裝載情況,如果車輛存在超載情況應扣除10%的免賠率。原告應提交合格的掛車營運證;鑒定報告公估車損結(jié)論過高,扣除殘值過低;對三者車的施救費2000元不予認可,結(jié)合三者車輛受損部位是后部不影響駕駛,掛車未在我司投保,主掛車應分攤施救費,我司認可主車施救費2500元;評估費為間接費用,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運達公司是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2019年5月16日,原告為冀J×××××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商業(yè)險中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29946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上述保險的保險人為被告甲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原告運達公司。2019年10月5日5時50分許,馬省委駕駛冀J×××××/冀J×××××號重型半掛貨車,沿宏潤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高陽縣金色家園紅綠燈路口處時,與前方等紅燈的張兵駕駛的冀F×××××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1306284201900008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省委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兵無責任。接受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車輛的事故損失進行了評估,并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SHXXX9110208】號公估報告書,認定冀J×××××車輛的事故損失為143872元;原告因此支出公估費8500元。2019年11月11日,原告向高陽縣安達停車場支付了冀J×××××/冀J×××××車輛的施救費5000元及冀F×××××車的施救費2000元。
上述認定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公估報告、施救費發(fā)票、公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效力。原告通過投保的方式與被告甲保險公司締結(jié)了關(guān)于冀J×××××車輛的保險合同,并向被告足額繳納了保費,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對于原告因保險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損失,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記載有冀J×××××/冀J×××××車輛超載事實,被告懷疑冀J×××××/冀J×××××車輛存在超載,但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無法認定冀J×××××/冀J×××××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超載。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數(shù)額應以本院核定為準。關(guān)于車輛損失和鑒定費損失,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車損公估報告,系經(jīng)本院依法委托所作出,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gòu)及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zhì),被告雖對該鑒定結(jié)論提出異議但并無足夠證據(jù)推翻,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nèi)申請鑒定人出庭,故本院對公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guān)聯(lián)性均予采納,據(jù)此認定原告車損為143872元;原告支出的車損公估費8500元,屬于被保險人為了查明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費用,且有原告提交的正規(guī)發(fā)票予以證實,依法應由被告保險人承擔。關(guān)于三者車的施救費2000元,屬于原告為減少損失而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且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為正規(guī)發(fā)票,被告雖不予認可,但未能提出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施救費予以認定;關(guān)于原告車輛的施救費,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fā)票表明包含了對冀J×××××車輛的施救,但因冀J×××××車輛并未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故本院酌情扣除對冀J×××××車的施救費2000元,由被告承擔3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核定原告運達公司的實際事故損失為:1、車輛損失143872元;2、公估費8500元;3、冀J×××××車輛施救費3000元;4、賠償三者車輛施救費2000元。其中原告賠償三者車輛的施救費,由被告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公估費及施救費,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即被告甲保險公司共計應賠償原告損失157372元。原告所訴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獻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事故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57372元;
二、駁回原告獻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743元,由原告獻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7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昌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孟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