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7保險公司濟南第二中心與無錫市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章丘市海納運輸有限公司等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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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0民終35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qū)-102。
負責人:馬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北京市雨仁(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無錫市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安徽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安徽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章丘市海納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qū)。
法定代表人:鞏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天津市北辰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高新區(qū)-56號。
負責人:李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12。
負責人:王X。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江蘇云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
負責人: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X,男,漢族,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5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
負責人:李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6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
負責人:路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無錫市新勝
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勝公司)、章丘市海納運輸有限公司、楊XX、、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人民法院(2019)蘇1023民初22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新勝公司雖然提供了揚州興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貨物損失估價報告及運貨單據(jù),但公估公司進行評估時,未能見到評估報告中所載明的貨物,同時,評估報告中也未能說明其所評估的貨物是依據(jù)什么得到評估結(jié)果,進而計算出貨物價值。2.公估公司在報告中也未能將相關的運輸合同、證明、發(fā)貨單作為報告的附件,以此證明貨物損失情況。3.新勝公司提供的運輸合同、證明、發(fā)貨單相關證據(jù)并不能證明評估報告中所載明的貨物是由其運輸,且在本起事故全部毀損。
新勝公司辯稱:本公司訴請的貨物損失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評估報告系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gòu)經(jīng)過嚴格審核勘驗核對的,附件相關材料均有依據(jù)。其理由:一、評估鑒定機構(gòu)協(xié)同一審法院相關人員到達停車場勘驗車輛剩余殘值,現(xiàn)場均有各類物品的殘渣殘值,而其中涉案金額較大的錫渣錫錠也備注了燒毀后遺留現(xiàn)場;二、評估機構(gòu)多次發(fā)函讓我司提供相關的估算憑證和托運單,我司均多次積極配合盡量補充,淘寶訂單的摩托車因無證據(jù)也被審核掉未予以評估,相應殘值也予以扣除;三、本公司提供的運輸協(xié)議、發(fā)貨單、索賠函原件等均已提交一審法院,我司向各侵權(quán)人主張的損失均有直接關聯(lián)證據(jù),運費損失、延遲交貨損失、營業(yè)損失、名譽損失、索賠費用等間接損失難以計算。
人壽保險公司辯稱:1.一審中新勝公司的主體不適格,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來證明是貨物的所有者;2.一審中評估報告的評估結(jié)論嚴重與實際不符,評估金額明顯高于實際損失。
6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一審判決我司賠付新勝公司賠償款138658.80元,我司已于2019年10月23日支付至一審法院。
其余當事人未答辯。
新勝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各被訴主體共同賠償其貨物損失合計872364元;2.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各被訴主體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1日04時6分左右,駕駛?cè)岁悘V京駕駛魯AXXXXX號/魯A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北京至上海)859KM+400M處,車輛與前方郭XX駕駛的魯RXXXXX/魯R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前側(cè)發(fā)生碰撞,緊接著車輛前部又與分別由楊XX駕駛的冀GXXXXX/津B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側(cè)和閆振駕駛的浙BXXXXX/浙B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發(fā)生碰撞,致使浙BXXXXX/浙B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前移,車輛前部與由張慎明駕駛的魯JXXXXX/魯J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發(fā)生碰撞,碰撞后魯AXXXXX號/魯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GXXXXX/津B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BXXXXX/浙B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三車起火燃燒,事故造成駕駛?cè)岁悘V京、乘車人王國峰當場死亡,駕駛?cè)碎Z振、駕駛?cè)藯頧X、楊義震受傷、五輛車及所載貨物不同程度損毀。駕駛?cè)藯頧X駕駛的冀GXXXXX/津B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載有新勝公司交付其運輸?shù)呐f衣服、噸包、大桶、鐵粉、塑料顆粒、洗發(fā)水、格林豪泰電動車、托盤、電線、摩托車、鋼板等貨物,因本起事故全部火燒毀損?,F(xiàn)新勝公司與被訴主體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引起本訴。
經(jīng)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廣京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cè)藦埳髅鳌㈤Z振、楊XX、郭XX共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楊義震、王國峰不承擔事故責任。
駕駛?cè)岁悘V京駕駛魯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被告章丘市海納運輸有限公司,陳廣京駕駛魯AXXXXX重型倉柵式車登記車主為章丘市欣悅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時陳廣京受袁乃永雇傭。事故發(fā)生前袁乃永向章丘市海納運輸有限公司購買了魯AXXXXX號車,該車在甲保險公司事故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時,該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魯AXXXXX車系掛靠在章丘市欣悅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運營,在6保險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
駕駛?cè)藦埳髅黢{駛魯JXXXXX/魯J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登記車主為新泰市廣盛源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駕駛?cè)碎Z振駕駛的浙BXXXXX/浙B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寧波長禧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浙商西湖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主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閆振系寧波長禧物流有限公司雇員。
楊XX駕駛的冀GXXXXX/津B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張杰,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主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該車系楊XX從案外人張杰處購買所得。
郭XX駕駛的魯RXXXXX/魯R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定陶蠡城迅達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主車商業(yè)三者險150萬元(含不計免賠)、掛車商業(yè)三者險5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郭XX系定陶蠡城迅達物流有限公司雇員。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據(jù)新勝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揚州興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新勝公司交付給楊XX承運的毀損貨物進行損失評估,2019年7月26日揚州興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貨物損失估價報告,貨物損失價格為人民幣805764元。
該院認為,公民、法人的財產(chǎn)依法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的調(diào)查認定,陳廣京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cè)藦埳髅?、閆振、楊XX、郭XX共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院認定涉案的車輛按照各自責任比例承擔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的涉案車輛分別在甲保險公司、6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人民保險公司、浙商西湖保險公司、人壽泰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該院依法確定本案產(chǎn)生的賠償項目及具體費用為貨物損失805764元、施救費12600元、評估費40000元,合計858364元。由甲保險公司、6保險公司、人民保險公司、丁保險公司、人壽泰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對新勝公司貨物損失分別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即甲保險公司、6保險公司共同賠償858364元X70%=600854.8元,其中甲保險公司承擔462196元,6保險公司承擔138658.8元、人民保險公司賠償858364元X7.5%=64373.3元、丁保險公司賠償858364元X7.5%=64373.3元、人壽泰安保險公司賠償858364元X7.5%=64373.3元。由于楊XX未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故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楊XX承擔賠償責任,即858364元X7.5%=64373.3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責險內(nèi)賠償無錫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失462196元;二、6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責險內(nèi)賠償無錫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失138658.8元;三、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責險內(nèi)賠償無錫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失64373.3元;四、丁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責險內(nèi)賠償無錫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失64373.3元;五、5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責險內(nèi)賠償無錫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失64373.3元;六、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無錫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失64373.3元;七、駁回無錫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524元,由無錫新勝杰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880元,章丘市海納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766元,楊XX負擔939元、郭XX負擔939元。
在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連環(huán)撞車事故,對本案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經(jīng)過調(diào)查已做出認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該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一審法院根據(jù)各方的過錯責任,確定的賠償比例并無不當?,F(xiàn)甲保險公司對揚州興和保險公司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貨物損失估價報告有異議,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推翻該評估報告。因新勝公司的貨物已在大火中滅失,公估公司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審查相關的結(jié)算憑證、合同、發(fā)貨單等證據(jù),所作出的評估結(jié)論,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可以作為定案證據(jù)使用,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24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已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華桂祥
審判員 李 響
審判員 劉念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錢亞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