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上高縣正鑫汽運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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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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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20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861082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高縣正鑫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縣上甘山工業(yè)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3314725XXXX。
法定代表人:石XX,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高縣正鑫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鑫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48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4813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正鑫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1.事故發(fā)生后,正鑫公司拒不配合某保險公司核定損失,違反了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和保險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導(dǎo)致?lián)p失范圍難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2.重鑒報告存在程序違法、實體不公之處,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重鑒過程,也未驗車,一審法院以重鑒結(jié)果作為認定車輛損失裁判依據(jù)缺乏客觀性、合理性。3.原審在責任承擔的分配上明顯不公。正鑫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機構(gòu)所作的車輛損失評估并未得到法院的采納,其支付的鑒定費應(yīng)由正鑫公司自己承擔,但一審法院卻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而某保險公司墊付的重新鑒定費9200元卻只字未提。這兩筆鑒定費應(yīng)合理分攤為宜。
正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正鑫公司各項損失9393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正鑫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2日,正鑫公司就其所有的贛C×××××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向正鑫公司簽發(fā)了保險單。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正鑫公司;贛C×××××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20360元,機動車損失險附加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13日00時止起至2019年5月12日24時止。2019年4月8日13時19分,正鑫公司司機簡承衛(wèi)駕駛贛C×××××車輛在高安市黃付公路(黃沙—上付圩)21公里+800米時,與黃恒生駕駛的贛C×××××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贛C×××××車輛受損。2019年4月11日,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60983201900022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簡承衛(wèi)、黃恒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時,簡承衛(wèi)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贛C×××××車輛按規(guī)定年檢,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5月。事故發(fā)生后,正鑫公司為確定贛C×××××車輛的損失程度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元。案件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贛C×××××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該院經(jīng)審查予以準許,并依法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9月18日該鑒定機構(gòu)作出《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結(jié)論為: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9年4月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24295元。
一審法院認為,正鑫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就贛C×××××車輛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yīng)受該合同的約束。正鑫公司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wù),某保險公司應(yīng)對正鑫公司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正鑫公司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確認為124295元,施救費本院酌定為100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人民幣126795元。因該院(2019)贛0983民初4814號案件已判決正鑫公司的上述損失由贛C×××××司機黃恒生賠償750元,由贛C×××××承保公司北部灣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賠付63647.5元。對正鑫公司的剩余損失計人民幣62397.5元,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其承保的贛C×××××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依法予以賠償。正鑫公司合理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yīng)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正鑫公司賠償款共計人民幣62397.5元。二、駁回正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148元,由正鑫公司負擔70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444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另查明:一審中,某保險公司預(yù)交了9200元司法鑒定費。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定損系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wù)。某保險公司稱正鑫公司不配合某保險公司定損,但卻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正鑫公司為了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利而自行委托有資質(zhì)的中介機構(gòu)進行鑒定評估車輛損失并無不當,故該鑒定費1500元理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同理,為了確定車輛損失金額,一審法院組織進行的司法鑒定評估,某保險公司預(yù)交的9200元亦應(yīng)由其自行負擔。
對于車輛的損失,一審法院已經(jīng)委托了有資質(zhì)的公估機構(gòu)進行了司法鑒定評估,某保險公司雖然對其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反駁,故其上訴理由不充分。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3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