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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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4民初790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qū)、52號1-2層。
代表人:方力,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女,該公司員工。
被告:荊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委托代理人陶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荊XX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1.請求判令被告荊XX賠償原告墊付的車輛損失共計478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16日10時49分,被告荊XX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與王志坤駕駛的浙J×××××號車輛發(fā)生碰撞,失控后再與對面行駛過來的由徐曉飛駕駛的蔡林松所有的浙J×××××號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各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荊XX負全部責任,王志坤和徐曉飛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浙J×××××號小型汽車經(jīng)修理共計花費維修費4780元。后原告向蔡林松支付了保險理賠款4780元,蔡林松將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讓給原告。綜上,被告違法駕駛車輛,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后,取得行使代位追償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當庭宣讀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收付證明、損失情況確認書、事故照片、權益轉讓書、維修發(fā)票等證據(jù),以證明被告荊XX應向其償付墊付款4780元的事實。
被告荊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證。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本院已于庭前向被告合法送達了相應的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等,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既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又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已自動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應為本案有效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本院認定的事實同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荊XX駕駛電動三輪車與案外人徐曉飛駕駛的浙J×××××號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浙J×××××號小型汽車損失478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涉案車輛系案外人蔡林松所有,并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作為保險人已經(jīng)向投保人浙J×××××號車輛車主蔡林松支付了保險金額4780元,原告依法有權按事故責任比例向侵權行為人荊XX追償。因該次事故中,被告荊XX負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位賠償款4780元,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荊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位賠償款4780元,并賠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人民幣610元,由被告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評
人民陪審員 李 莉
人民陪審員 葉志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夏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