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顏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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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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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2民初3907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四川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四川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顏XX,男,漢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
原告與被告顏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顏XX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付保險費5,315.55元;2.判令被告支付理賠款62,563.86元;3.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以尚欠款項62,563.86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每月2%計算,暫計50,390.70元;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8日,被告顏XX與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錦城支行(以下簡稱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77,000元,期限為36個月,按月結息。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為保證本借款合同的履行,2015年7月7日,被告(投保人)與原告(保險人)簽訂了《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為上述借款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保險合同約定: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為被保險人,每月保費金額1,463元。特別條款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爆F(xiàn)貸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足額向被告發(fā)放貸款,因被告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按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項62,563.86元,被保險人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另,被告拖欠原告保險費5,315.55元。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該理賠款項、違約金以及未付保險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本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顏XX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2.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憑證;3.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證保險條款;4.賬戶明細、還款信息;5.保險賠償確認書。被告顏XX未提交證據(jù),也未對上述證據(jù)發(fā)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審理查明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7日,被告顏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并與原告簽訂了《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單載明:投保人為顏XX,被保險人為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保證保險金額為91,553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費率1.9%,每月保險費金額1,463元,投保人應按投保時約定,每月交付保險費;特別約定:……3.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4.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guī)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等。5.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
2015年7月8日,被告顏XX與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顏XX向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借款77000元用于個人消費,借款期限36個月,實際借款期限和具體起止日期以借款憑證為準。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40%執(zhí)行;貸款人將借款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賬號/卡號XXXXXXX;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合同簽訂后,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顏XX發(fā)放了借款77000元。被告顏XX償還了共8期貸款,從第9期即2016年3月8日后未再償還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貸款,也未支付某保險公司保費。
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支付了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保險理賠款62,563.86元(其中本金61,287.36元、利息1,178.71元、罰息97.79元)。截至2016年6月27日,被告顏XX尚欠某保險公司的保費為5,315.55元。
本院認為,被告顏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保險合法有效,雙方之間構成保證保險合同關系。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依照合同約定,被告顏XX應按期足額支付保費,但被告顏XX自2016年3月8日起,到原告向被保險人理賠時(2016年6月27日)未繳納保費,已構成違約,故原告主張被告顏XX支付尚未支付的保險費5,315.55元,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顏XX未按照與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的約定按期還本付息,原告某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農(nóng)行成都錦城支行履行了保險理賠責任,支付了保險理賠款62,563.86元。根據(jù)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投保人應當在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理賠當日起30天內歸還全部理賠款,現(xiàn)被告顏XX未按約履行,已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被告顏XX支付理賠款62,563.86元,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證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第3條還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現(xiàn)原告請求以尚欠款項62,563.86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違約金的請求已低于雙方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顏XX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居馄谖吹酵V,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應當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顏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5,315.55元、理賠款62,563.86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以本金62,563.86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666元,公告費600元,共計3,266元,由被告顏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熊碧珍
人民陪審員 沈玉蘭
人民陪審員 蒲文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潘超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