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夏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川10民終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
負責人:廖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四川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XX,男,漢族,住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四川泰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羅嘯天,男,漢族,住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現(xiàn)住內江市市中區(qū)。
夏XX訴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川1002民初260號民事判決,夏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2019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9)川10民終344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12月9日,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002民初1991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向夏XX賠償保險金。事實及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夏XX享有責任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系認定事實錯誤。本案一審中沒有證據(jù)證明夏XX在事故中向第三者支付賠償金,故夏XX不享有請求權;2.即使夏XX享有責任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但一審法院認定夏XX享有請求權未經過訴訟時效期間,系適用法律錯誤。夏XX享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請求權應是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責任之日起算即2014年6月5日。夏XX享有商業(yè)保險第三者請求權應當是2014年6月27日,即本案第三人羅嘯天與死者家屬達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中對死者家屬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算。一審法院以2016年12月29日,即第三人羅嘯天支付完畢案涉交通事故死者家屬賠償金之日起算訴訟時效,系適用法律錯誤;3.一審法院以案外人夏秀奎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了第三人羅嘯天駕駛川KXXXXX未及時辦理理賠手續(xù)的原因,應當視為向某保險公司主張川KXXXXX的理賠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夏秀奎并非本案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時,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案外人夏秀奎與被保險車輛之間存在保險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請求權的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钡囊?guī)定,案外人夏秀奎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因此,案外人夏秀奎的行為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一審法院認定案外人夏秀奎的行為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夏XX辯稱,某保險公司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中并未就原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的案件事實提出異議。保險金請求權是基于法律或者合同約定享有,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這是適用法律問題,而不是認定事實問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羅嘯天未答辯。
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夏XX支付保險金438,286元(包括修車費9,560元,賠償款428,72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5日19時50分,第三人羅嘯天駕駛夏XX所有的川KXXXXX東風日產牌小型越野客車,由內江市第六中學校方向經興隆路往蘭桂大道方向行駛,行至,與橫過道路的行人范方宣相撞,造成范方宣當場死亡、車牌號為川KXXXXX的小型越野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保險人載明為夏XX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載明同日20時35分,夏先生用138XXXXX890的電話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了報案,該代抄單還載明“李沁娟2014-06-1116:50:37:本車已在星和定損,已通知楊植鈳”。內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內公交認字[2014]第0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進行了認定“駕駛人羅嘯天的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行人范方宣的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責任認定如下:駕駛人羅嘯天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行人范方宣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4年6月27日,羅嘯天與范方宣之妻劉玉英在內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主持下,自行達成調解協(xié)議,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載明“……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范方宣喪葬費20897.50元,死亡賠償金22368元/年X20年=44736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損失1000元(雙方自行協(xié)商),參加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交通費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雙方自行協(xié)商),以上費用共計508407.50元。三、賠償方式及付款日期:上述費用中死亡傷殘賠償費110000元,由川KXXXXX號車所在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398407.50元,由駕駛人羅嘯天承擔80%計:318726元,由行人范方宣承擔20%計79681.50元。此事故做一次性處理,經各方簽字生效,并于當日內辦好一切經濟關系,就此結案”。后羅嘯天分別于2014年7月28日向死者兒子范強支付賠償款300000元、2015年7月20日支付50000元、2016年12月29日支付78726元,合計支付428726元。另查明,案涉川KXXXXX小型越野汽車登記于夏XX名下,2013年6月20日夏XX作為被保險人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市市中區(qū)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市市中區(qū)支公司予以了投保確認,保單號為:PDZA20135110T000006946,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22日0時起至2014年6月21日24時止。2013年6月20日,夏XX作為被保險人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市市中區(qū)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市市中區(qū)支公司予以了投保確認,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單號為:PDAT20135110T000007188,保險期間為2013年6月22日0時至2014年6月21日24時止。案涉川KXXXXX小型越野汽車,于2015年10月9日11時36分發(fā)生過交通事故,并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該次事故賠付金4800元。以上事實,有夏XX提供的身份證明、工商登記信息、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書、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詢問筆錄、收條三份、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情況說明等有效證據(jù)及各方當事人陳述在案為憑。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敝?guī)定,案涉車輛在2013年3月5日事故發(fā)生之時,車輛所有人為夏XX,其作為案涉車輛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可以向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根據(jù)夏XX提出的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夏XX支付保險金438286元(包括修車費9560元,賠償款428726元)的訴訟請求,夏XX的該訴訟請求包括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請求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之請求權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之請求權,對此一審法院分別認定如下:對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之請求權,即夏XX主張的修車費9560元的訴訟請求部分,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敝?guī)定,夏XX作為案涉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被保險人,其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合法有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敝?guī)定,此機動車損失保險之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本案中,案涉之交通事故雖不是由投保人夏XX駕駛而是由第三人羅嘯天駕駛導致,但審理中夏XX陳述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就向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故一審法院認定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之當日即2014年3月5日,夏XX就應當知道案涉交通事故之發(fā)生,故案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期間為2014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夏XX未提供此期間內向某保險公司主張過案涉機動車損失的相關證據(jù),故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夏XX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辯稱主張,合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且夏XX雖提供了修理費發(fā)票,但無法核實該發(fā)票中載明的車輛修理是否是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故對夏XX提出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修車費9560元部分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請求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之請求權的部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之規(guī)定,夏XX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市市中區(qū)支公司分別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均為責任保險,夏XX作為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被保險人,其有權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以上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金?!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y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敝?guī)定,案涉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不同于案涉財產保險的事故發(fā)生之日為“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責任保險的事故發(fā)生之日應當系第三者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本案中即應當為案涉《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書》簽訂之日,即2014年6月27日。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此時可以選擇要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或者其自身直接向第三者賠償再要求保險人賠償,而在因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后再向保險人主張賠償?shù)那樾蜗?,法律明確規(guī)定為“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直至2016年12月29日方才通過本案第三人羅嘯天支付完畢案涉交通事故死者家屬賠償金,被保險人的主動賠償即屬于法律鼓勵之行為且亦因被保險人主動的理賠行為獲得了法律賦予的向保險人主張賠償保險金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敝?guī)定,2016年12月29日第三人羅嘯天代為夏XX支付完畢此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當自此時其計算第三者險的訴訟時效期間,即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12日案外人夏秀奎以其是實際車主為由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了第三人羅嘯天駕駛川KXXXXX未及時辦理理賠手續(xù)的原因,應當視為向某保險公司主張川KXXXXX的理賠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故夏XX于2019年1月21向一審院提起訴訟,未超過本案第三者責任險的訴訟時效期間,夏XX提出的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428726元的訴求請求,合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支付夏XX保險金428726元。二、駁回夏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74元,由夏XX負擔14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730元。
二審經審理查明:夏XX投保的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單上保險人載明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市市中區(qū)支公司”,但簽章是某保險公司,本案夏XX起訴的也是某保險公司,雙方當事人對本案主體無異議,故本案保險人應為某保險公司,一審法院認定保險人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市市中區(qū)支公司系事實認定錯誤,二審依法予以糾正。
另查明:羅嘯天賠償死者家屬的賠償金是由夏XX支付給羅嘯天的。2018年12月12日,夏秀奎就案涉保險事故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夏秀奎就未即時理賠的原因向某保險公司了出具情況說明。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夏XX是否享有案涉責任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2.夏XX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夏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侵權人羅嘯天已向受害方履行了賠償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夏XX系本案合同相對人,本案是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夏XX不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得利益,應在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保險人在保險范圍內賠償。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羅嘯天賠償死者家屬的賠償金是由夏XX支付給羅嘯天的,且在2016年12月29日已支付完畢,因此,夏XX應享有案涉責任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關于夏XX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一審法院對案涉車輛修理費賠償?shù)姆治稣J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二審依法予以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薄⒌诙鶙l“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钡囊?guī)定,夏XX要獲得保險金,只有向受害人賠償后才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2016年12月29日,羅嘯天支付完最后一筆賠償款,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此時為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間,夏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才能得到實現(xiàn),故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為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12日,夏秀奎就案涉保險事故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應為訴訟時效中斷。夏XX于2019年1月21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本案第三者責任險的訴訟時效期間,夏XX提出的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428,726元的訴求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錯誤,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鋒
審判員 吳 敏
審判員 王 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荔楊博
書記員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