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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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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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1民初13301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熟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1755856XXXX。
法定代表人:俞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上海金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高新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5837749XXXX。
主要負責人:高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賠款共計29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日12時42分,羅程軍駕駛蘇EXXXXX小型轎車(車內(nèi)乘坐張建濤、張華洋、董必須)行駛至昆承湖東路狀元堤北約1408米時因措施不當撞擊該處樹木,致羅程軍、張建濤、張華洋、董必須四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樹木損壞。2019年9月3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205815900001820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羅程軍負全部責任,張建濤、張華洋、董必須不負該事故的責任。為此,造成羅程軍駕駛的蘇EXXXXX小型汽車修理費為28000元、拖車費300元、評估費1400元。蘇EXXXXX小型轎車行駛證載明所有人為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金額為59682.6元,保險期限自2019年7月18日0時起至2020年7月17日24時止)。根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賠付的保險賠款為29700元?,F(xiàn)因原被告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為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對于原告方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要求對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對于原告方主張的評估費、拖車費和訴訟費我方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9月2日12時42分,羅程軍駕駛蘇EXXXXX小型轎車(車內(nèi)乘坐張建濤、張華洋、董必須)行駛至昆承湖東路狀元堤北約1408米時因措施不當撞擊該處樹木,致羅程軍、張建濤、張華洋、董必須四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樹木損壞。2019年9月3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3205815900001820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羅程軍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建濤、張華洋、董必須不負該事故的責任。
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根據(jù)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對蘇EXXXXX小型轎車于2019年9月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評估。2019年10月10日,該公司出具評估報告,結(jié)論為:蘇EXXXXX小型轎車損失為28000元,評估費為1400元。另該車因事故產(chǎn)生拖車費300元。
另查明:蘇EXXXXX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保險金額為59682.6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8日0時起至2020年7月17日24時止。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當庭確認:被告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后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并將定損結(jié)果口頭告知原告,原告因不接受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在未征得保險公司協(xié)商認可的情況下,自行委托公估公司進行了公估,之后也未將公估結(jié)果告知保險公司。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結(jié)論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并提交了其評估的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修理項目清單及損失情況確認書。
根據(jù)被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對蘇EXXXXX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公估,結(jié)論為標的蘇EXXXXX的損失評估金額21502元,已扣殘值300元。本次公估費1690元。原被告對該公估報告三性均無異議,原告僅就該報告的清單第36項配件“車頭”的金額5900元認為偏低,主張按實際采購價6800元計算并當庭提交了常熟林泰汽配有限公司銷售清單一份。對此被告認為,該銷售清單既無具體購貨單位名稱,又無法核實與本案的關(guān)聯(lián)性,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被告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打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商業(yè)險保單、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報告、評估費拖車費發(fā)票、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fā)票以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合同關(guān)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險車輛蘇EXXXXX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承保范圍內(nèi)的保險事故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于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對于具體損失金額,本院在審理中依法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對蘇EXXXX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重新進行了評估,損失金額21502元,本院予以認定。拖車費300元及本案審理中委托公估所產(chǎn)生的評估費1690元,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提交的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未經(jīng)原、被告雙方會同驗損,故對該評估報告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該評估費1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提供的“銷售清單”因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不符合證據(jù)三性要求,本院不予認定,對其主張“車頭”的金額按實際采購價6800元計算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297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部分支持21502元及拖車費300元,合計21802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保險賠款21802元(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戶名: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賬號:49XXX85,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常熟支行營業(yè)部)。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1元,評估費1690元,合計訴訟費1961元,由原告蘇州市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負擔7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89元(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的199元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XXX76)。
審判員 盧躍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晉佳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