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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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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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282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田XX,男,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職員。
原告田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田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30033元、施救費450元、交通安全設施維護及賠償費2623元、評估費3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23日14時,田XX駕駛冀R×××××號小客車沿銀河北路由北行駛至銀河路“華龍電器”門口處時,該車前部與沿此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蘇景明駕駛的冀R×××××號小客車右后部相撞,后冀R×××××號小客車與事故地點的中央護欄相撞,造成中央護欄及在事故地點處西側由北向南行駛的黑B×××××號小客車相撞,造成三方車輛損壞,中央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二大隊認定,田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造成田XX車輛受損,因被告定損金額與維修金額差距較大,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在車損險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對法院委托鑒定報告的關聯(lián)性、維修更換合理性不認可,對其該部分損失提出維修更換合理性以及關聯(lián)性鑒定,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8日,原告田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含不計免賠率,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146900元。保險車輛廠牌型號為思域DHXXX54FCCSE轎車,發(fā)動機號碼為3074488,車架號為LVXXX1683K6074476,保險期限自2018年11月29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28日24時止。
2019年8月23日14時20分許,原告田XX駕駛冀R×××××的小型客車,沿銀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銀河路“華龍電器”門口處時,該車前部與沿此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蘇景明駕駛冀R×××××號小型客車左后部相撞,后冀R×××××的小型客車與事故地點處中央護欄相撞,造成中央護欄與事故地點處西側西北向南行駛的黑B×××××號小客車相撞,造成三方車輛損壞及中央護欄損壞、田XX受輕微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第1310024201900017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田XX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蘇景明無責任,當事人李強無責任。
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冀R×××××號車輛損失費30033元及評估費3000元,提供了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書及公估費票據(jù)各一份。原告要求施救費450元,提供了廊坊市安次區(qū)特龍停車場的施救費票據(jù)一份。原告要求交通安全設施維護及賠償費2623元,提供了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的票據(jù)一份。原告另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險保單、事故認定書、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
此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田XX提出申請,申請對其所有的冀R×××××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過本院委托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2019年12月17日,該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結論為:標的車冀R×××××的損失金額為人民幣30033元。對于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合法性有異議。雙方在修理廠看車時,當時車輛已經(jīng)完全拆解,未在雙方共同到場時進行拆解,公估報告沒有根據(jù)事實確定損失,僅依據(jù)修理廠拆解后散件進行評估認定,明顯與事實不符,不符合鑒定程序,故對該鑒定的合法性不認可。該保險公司又提出了對事故車輛損壞與本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及修理的合理性進行鑒定的申請。
庭審中,原告田XX陳述:第一次保險公司查勘員去修理廠照相時車輛應該沒有拆,查勘員去之后進行的拆解,我是在查勘員去了之后才去的,我去的時候車輛前杠已經(jīng)被拆下來了,后來沒有全部拆完,查勘員就走了。大約又過了半個月,保險公司給我發(fā)信息說保險公司定損的結論是8900多元,我有異議,就去投訴了保險公司,和保險經(jīng)理溝通后我才起訴。評估的過程我參與了,保險公司和法院的同志也去了,當天感覺沒什么分歧。
本院認為,2018年11月28日,原、被告之間建立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無異議,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2019年8月23日,原告田XX駕駛被保險車輛與蘇景明駕駛的車輛相撞,后又與事故地點處中央護欄相撞,造成中央護欄與事故地點處西側行駛的黑B×××××號小客車相撞,造成三方車輛及中央護欄損壞、田XX受輕微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XX負全部責任,蘇景明、李強無責任。此次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認定事故發(fā)生屬實。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范圍內(nèi)的事故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的第一時間內(nèi),通知保險人或者其異地代理人到達現(xiàn)場進行勘驗并確定理賠金額,以便將受損車輛交付修理或者報廢。對于有條件辦理維修手續(x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送維修,不能擅自作主辦理定點場所之外的維修。對于理賠金額有爭議的,應當由評估單位予以評估,或者比照類似事故的后果,結合交通、鑒定部門的意見,作出合理判斷。本案中,經(jīng)過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應該較為客觀、公平,本院對評估結論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提出評估過程中程序不合法,未提供證據(jù)。經(jīng)本院詢問技術部門,評估過程中我院技術室的人員到場參與,原、被告當事人當場也未提出異議,故對保險公司的觀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保險公司又提出的對車輛損失與事故關聯(lián)性、合理性進行鑒定的申請,已超過合理的期限,且未有證據(jù)證明評估過程和結論存在明顯錯誤,為減少雙方的訴累,本院對保險公司的鑒定請求不予準許。對原告要求的車輛損失30033元及評估費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施救費450元,是事故發(fā)生后的客觀實際支出,交通安全設施維修費2623元,也是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本院亦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田XX車輛損失費30033元、施救費450元、交通安全設施維修費2623元、評估費3000元,共計3610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上述賠償款及訴訟費,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打入原告田XX的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廊北路支行,賬號:62×××0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黃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