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耿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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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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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民終32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24700830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耿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X,河北達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耿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被上訴人耿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2.一審判決認定賠償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車損是錯誤的。交警隊責任認定書已明確寫明駕駛司機耿XX未報警駕車逃逸。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項下第二條第1條,駕駛人在事故發(fā)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不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耿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雖有逃逸的事實,但上訴人在投保之初并未向被上訴人盡到提示和說明的法定義務。上訴人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應認定為無效。
耿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向耿XX支付保險金共計297243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耿XX所提交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保單、受害人耿銀生的死亡注銷證明、受害人的家庭關系證明、身份證及戶口頁、(2019)冀0624刑初38號刑事判決書,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耿XX提交了修車發(fā)票及維修清單,證實其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損失金額4145元,某保險公司對耿XX提供的修車發(fā)票及維修清單不予認可,但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支持自己的辯解意見,故對該的辯解意見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問題,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其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條款,在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均屬于責任免除。故其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不負責賠償。但耿XX認為對于保險合同條款,耿XX在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向其出示過任何保險條款,也未對其所主張的免責事由進行過提示和說明,所以對免責理由不認可。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實其進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支持。綜上,綜合認定具體損失數額如下:1、死亡賠償金:210465元,按照庭審前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乘以15年;2、喪葬費:32633元;3、精神撫慰金耿XX主張5萬元,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為3萬元;4、車輛損失費4145元。以上共計277243元。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110000元,故再賠償277243元-110000元=167243元。
一審法院認為,耿XX為其所有的事故車輛“冀F×××××”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等,并繳納了保費,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耿XX各項損失167243元。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耿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45元,減半收取3122.5元,由原告耿XX負擔1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22.5元?!?br>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且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上訴人主張本案駕駛司機耿XX存在駕車逃逸的情形,根據保險條款,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前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保險人即上訴人應履行對該免賠事由的提示義務,但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依法履行了該義務,故由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保險金的賠償責任并無不妥。
關于訴訟費的承擔。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本案訴訟費應由上訴人承擔。故對其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舒淼
審判員 王洪月
審判員 陳 寧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冰潔
書記員王溪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