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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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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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民終17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壽光市、學院路西側(cè)的全福元寫字樓18樓。
負責人:桑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山東省壽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無棣恒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3民初17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在查明事實的基礎(chǔ)上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該案事故后,我司積極跟蹤定損,被保險人劉XX隱藏車輛維修地點,拆檢后不準我司進行定損,造成我司失去車輛維修價格無法確定且車輛修理完畢后未通知我司復勘等工作,造成車輛維修后無法確定車輛配件更換情況。濱州市正興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對車輛進行重新鑒定,鑒定價值依然高出市場價值。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錯誤,要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劉XX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計8563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3日,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強制保險與商業(yè)保險合同各一份,為登記在其名下的魯G×××××車輛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等保險。合同約定魯G×××××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26575.2元,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8月3日0時起至2019年8月2日24時止。
2018年12月14日22時10分,王希劍駕駛原告劉XX的車輛魯G×××××機動車行駛至G18榮烏高速588km(由北向南),與路面散落物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魯G×××××機動車受損,高速公路路產(chǎn)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希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XX以王希劍的名義賠償齊魯交通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濱州分公司養(yǎng)護應急救援中心路產(chǎn)損失費2980元。原告劉XX并委托濱州市凱通二手車評估有限公司對魯G×××××機動車的損失價值進行了評估,鑒定意見為:魯G×××××車輛市場評估價值85639元(已扣除殘值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該院委托濱州市正興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對魯G×××××號車輛進行重新鑒定,該所對魯G×××××號車輛重新鑒定價值為6014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劉XX所有的魯G×××××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受損,原告劉XX按保險合同約定對魯G×××××號車輛享有保險利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予以賠償,故對原告劉XX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魯G×××××號車輛的損失價值以原被告協(xié)商一致經(jīng)該院指定的濱州市正興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為依據(jù)。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劉XX保險金63120元;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40元,減半收取9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15元,原告劉XX負擔255元。
二審中,訴訟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guān)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guān)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訴訟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濱州市正興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出具的濱州正興評鑒字(2019)038號評估鑒定報告應否作為定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北景钢?,上訴人僅是主張鑒定價值高于市場價值,而無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其主張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據(jù)此依據(jù)(2019)038號評估鑒定報告確定車輛損失價值并無不當。至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隱瞞事項也是自行陳述,無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忠民
審判員 黃躍江
審判員 唐順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宋廷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