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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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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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民初46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溪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吳XX,女,漢族,住安徽省鳳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浙江夢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
負責人:金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及其訴訟代理人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童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在其承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14.72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吳XX增加訴訟請求:鑒定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浙G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系原告所有。原告于2018年5月20日為該車向被告投保,被告承保的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14.72萬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8年5月26日零時起至2019年5月25日二十四時止。2019年5月23日,李克武駕駛該車在蘭溪市靈馬公路石關電廠進行卸土作業(yè)過程中,該車的車斗突然墜下,車輛起火并燒毀。2019年5月30日,原告與被告共同委托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車起火原因進行鑒定。2019年7月8日作出鑒定意見,認為該車液壓油管爆裂造成液壓油外泄導致車輛起火。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對該車的損失進行鑒定并要求賠償。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原告作出拒賠/拒付通知,理由是:1、根據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一章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PDXXX01833070000104894號保單項下所承保的險別,并未承保機動車自燃保險。原告認為,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原告向被告投保時,被告未將上述條款的內容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應在其承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14.72萬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屬實,但根據鑒定結論,該車系供油系統發(fā)生的自燃,根據保險合同第六條、第九條第三款、以及關于自燃概念的釋義,車輛起火燃燒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而非外來火源造成故不在保險范圍內。涉案車輛系營運貨運車輛,車輛須具有營運資格證、駕駛人須具有從業(yè)資格證,根據保險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無相應證書的屬免責范圍。被告對免責事項已經盡到明確告知義務。涉案車輛所造成的損失不由被告承擔,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浙G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系吳XX所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14.72萬元及不計免賠率險,未投保自燃損失險。
2019年5月23日,李克武駕駛的被保險車輛在蘭溪市靈馬公路石關電廠卸土作業(yè)中,突然車斗墜下,繼而車輛起火受損。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經原被告共同委托鑒定,該車系液壓油管爆裂導致液壓油濺射到工作中的高溫渦輪上后被引燃,即液壓油管爆裂造成液壓油外泄導致車輛起火。鑒定費1.5萬元由某保險公司支付。
吳XX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出險原因系自燃,而自燃屬保險責任免除范圍,以及其未承保機動車自燃保險為由拒賠。
本案審理過程中,吳XX對事故造成的損失申請鑒定。經鑒定,該車推定全損,車輛損失14.17萬元(已扣減殘值)。鑒定費4000元由吳XX支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單上明確記載,“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故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受合同條款約束。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事故屬于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還是免責范圍。事故性質的認定應以合同約定為依據。在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了“自燃”屬免責范圍,同時,在保險條款釋義部分,明確了“自燃”和“火災”的定義,“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火災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涉案車輛起火并非車輛本身以外因素所致,故本案事故屬于“自燃”而非“火災”。吳XX關于本案事故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中“火災、爆炸”保險責任范圍的主張,不予采信。由于免責條款部分已作標黑加粗提示,且吳XX確認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故本案事故屬免責范圍。吳XX稱,保險單上的簽單日期是2018年5月20日,但投保人聲明、保險單和條款簽收日期是2018年5月25日,即投保在前告知在后故免責條款無效。本院認為,2018年5月25日吳XX交保險費,且保險期間在次日零時才開始,故不影響告知義務的有效性。綜上,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鑒定費系為查明事故原因和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由保險人承擔。鑒于本案事故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責任范圍,故無需繼續(xù)審查其他免責事由。綜上所述,吳XX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XX保險金4000元;
二、駁回原告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62元(已減半),原告吳XX負擔161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淑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陳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