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羅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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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576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
負責人: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男,滿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03民初10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車輛是在停放狀態(tài)下因為火災受損,該車并沒有投保自燃險,且該車尚在質保期內,是否屬于車輛自身質量原因目前無法確定,故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羅XX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羅XX向一審法院起訴: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3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28日0時10分許,原告所有的遼A×××××小型汽車停放在黑山縣段家鄉(xiāng)河西村發(fā)生火災,原告報警。2019年1月11日,黑山縣公安局對原告汽車被故意毀損案立案偵查。2019年3月14日,遼寧省黑山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黑公消火重認字(2019)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汽車前部,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機械長時間運行過熱致災,可以排除油路故障致災,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發(fā)火災,不排除電氣故障致災。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且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訴請的合理部分進行理賠。因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63011.2元,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提出車輛未投保自燃險的抗辯,依據遼寧省黑山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未認定車輛起火原因系車輛自燃引起,故對于被告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羅XX車輛損失6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7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
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上訴人根據保險合同向上訴人主張給付車輛損失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車輛未投保自燃險,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上訴主張,因黑山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起火原因為自燃,且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起火原因系車輛自燃所致,故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車輛自身存在質量問題。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素燕
審判員 邰躍群
審判員 喬雪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孫玉明
書記員袁楓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