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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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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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民初5413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李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定遠縣。
委托代理人:沈XX,滁州市瑯琊區(qū)清流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00577083XXXX(1-1)。
負責人:孫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支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第三人: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濱湖區(qū)(1702、1703、1704)、18層、19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000717885XXXX。
法定代表人:項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日申請追加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第三人,本院予以準許。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支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yīng)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8540元【其中車輛損失7134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4200元】;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0日,原告將自己實際所有的,掛靠于安徽光速大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的皖S×××××號輕型倉棚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19年7月10日0時起至2020年7月9日日24時止。原告按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wù)。2019年7月24日5時45分,趙東升駕駛該皖S×××××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滁州市南譙區(qū)珠龍鎮(zhèn)往楊飯店5公里處撞到樹上。造成車上乘人趙永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滁州司公安機關(guān)報案,被告公司也派員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根據(jù)事故事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因被告保險公司沒有對事故車輛造成損失進行定損。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原告應(yīng)當提供投保于我司車輛及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許可證、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并上述均應(yīng)在有效期內(nèi),否則被告不承擔本案的保險責任;二、原告評估意見雖系法院委托,但其損失金額評估過高,嚴重的超出其實際損失程度,原告應(yīng)當補充提供車輛原始購置發(fā)票以及車輛的修理費發(fā)票,以證明車輛的原始價值以及修理費已實際產(chǎn)生并支付;三、原告訴請的施救費明顯過高,應(yīng)當提供經(jīng)物價部門核準的施救費依據(jù),本案的評估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四、原告車輛在我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11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五、本車有第一受益人,非原告及登記車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本院概況并認定如下:
2019年7月10日,皖S×××××號輕型倉棚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10000元的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單約定第三人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第一受首人,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
2019年7月24日5時45分,趙東升駕駛該皖S×××××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滁州市南譙區(qū)珠龍鎮(zhèn)往楊飯店5公里處撞到樹上。造成車上乘人趙永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根據(jù)事故事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趙東升負全部責任,趙永無責任。
2019年10月31日,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委托作出評估報告,認定皖S×××××號輕型倉棚式貨車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價值為71340元。支付評估費3000元。車輛施救費4200元。
另查明,2019年6月10日,安徽光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保險賠款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載明將涉案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讓予實際車主李XX,由李XX主張索賠并領(lǐng)取賠償款。
雖然,保險單約定第三人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第一受首人,但是,該車實際車主為李XX,車輛損失是其實際財產(chǎn)損失。且開庭時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沒有到庭應(yīng)訴。投保人安徽光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該將涉案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讓予李XX,故李XX有權(quán)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付皖S×××××號輕型倉棚式貨車車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夠證明皖S×××××號輕型倉棚式貨車在涉案事故中的車輛損失價值為71340元,評估費3000元屬于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施救費4200元亦屬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均應(yīng)當由某保險公司賠付。綜上,某保險公司應(yīng)賠付李XX保險金7854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XX保險理賠款78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4元,減半收取88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顏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園浩
書記員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