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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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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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02民初492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韓XX,女,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劉XX,山東齊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02595252XXXX。
負責人:王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嘉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韓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219990元;2.判令被告支付鑒定費損失6800元;3、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為其所有的魯B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商業(yè)險種。2019年4月24日,李童駕駛原告該承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就承保車輛的損失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因此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其處投保車輛損失險241000元,含不計免賠,在沒有免賠拒賠的情形下,其同意對原告的合理直接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其不應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了審核。對經(jīng)核對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8年9月27日,原告為其牌照為魯BXXXXX號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241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
二、2019年4月24日13時05分,李童駕駛被保險車輛在青島市城陽區(qū)204國道寧城路口南100米處與路剛駕駛車牌號為魯BXXXXX車,原告乘坐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童、路剛負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
三、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對魯BXXXXX號車所維修項目及更換配件與2019年4月24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山東華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BXXXXX號車在2019年4月24日發(fā)生的損失進行鑒定,上述鑒定結(jié)論為:魯BXXXXX號車因本次事故損失金額為21999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6800元。
原告為維修魯BXXXXX號車支出維修費219990元。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魯B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魯BXXXXX號車經(jīng)評估損失為219990元,被告應當予以賠付。原告支出的評估費6800元是為查明魯BXXXXX號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訴訟費雖然不屬于保險賠付的范圍,但作為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訴訟費是基于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與保險賠付的范圍屬于不同概念,故關于被告提出的不承擔本案鑒定費、訴訟費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韓XX保險金21999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韓XX鑒定費損失6800元。
案件受理費4702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 健
人民陪審員 范慶湖
人民陪審員 明紀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賈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