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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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1民初63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沂南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孟XX,男,漢族,住山東省沂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山東勝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新鼎泰商務(wù)賓館四樓)。
主要負責人:劉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邰XX,該單位職工。
原告孟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邰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孟XX施救費5000元、車損61845元、評估費2000元,共計68845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9日12時許,孟XX駕駛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魯QXXXXX)沿國道20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沂南縣,追撞于前方順行的張華中駕駛的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QXXXXX)尾部,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孟XX負全部責任,張華中無責任。孟XX駕駛的魯Q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額159900元)、不計免賠險。
某保險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2.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應(yīng)由沂南縣宏運物流有限公司主張權(quán)利;3.鑒定費、訴訟費不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當事人對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及魯QXXXXX號車的投保情況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事故發(fā)生后,為實施救援,孟XX祥向沂南縣潤通道路救援清障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5000元。經(jīng)孟XX委托,山東坤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QXXXXX號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損失為92335元。孟XX支付評估費2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不服,申請重新評估。經(jīng)本院委托,泰安市魯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評估報告,評估魯QXXXXX號車車輛損失為61845元。
孟XX系魯QXXXXX號車的實際車主,因經(jīng)營需要掛靠在沂南縣宏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0月31日,沂南縣宏運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將本次事故的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孟XX。
本院認為,孟XX為魯Q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并繳納保費,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發(fā)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孟XX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孟XX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根據(jù)雙方庭審舉證、質(zhì)證意見,確定為車輛損失61845元、施救費5000元、評估費2000元,共計68845元,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孟XX經(jīng)濟損失68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1521元,減半收取計760.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雁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偉峰
書記員范洪維